公司注销,欠的钱就不用还了?看看法院是怎么判决的
2020年疫情,不仅仅是对人身健康的严重威胁,也为各中小企业带来了一场或生或死的考验。很多公司因为撑不过这个疫情而烟消云散。那公司没了,公司所欠下的债务该怎么办呢?今天我们的故事就与此相关。
A公司是一家从事农副产品存储和销售的公司,由于自身需要,在2018年开始,租用B公司的仓库。去年年底开始, A公司由于公司运作问题和今年疫情的影响,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并于今年5月份向行政管理局提交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表,记载注销原因是决议解散,适用简易注销情形为无债权债务,并声明企业依照相关规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同期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注销登记。但是,此间A公司共欠下B公司半年仓库租金累计人民币20余万元一直未支付。B公司找A公司前负责人索要却得到“公司已经注销,此事与我无关”的答复。8月,B公司起诉A公司原股东,要求赔偿租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法官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在A公司清算过程中,公司清算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通知B公司申报债权。
在没有书面通知B公司的情况下,A公司以“无债权债务”的情形向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并被行政管理局予以核准,致B公司的债权因债务人主体的消亡而无法获得清偿,给B公司造成损失。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A公司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应当对B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
A公司股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B公司全部损失。
案件分析
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主体,它的消亡需要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程序,而办理公司注销程序之前一定要依法进行公司清算,包括终止生产经营销售活动、了结公司事务、了结民事诉讼、清理债权和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等。
公司对外负有债务时,很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依法进行清算,认为把公司注销了事。股东以出资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后可以依法清算并清偿债务,当公司资不抵债时也可以进入破产程序。如果不依法清算直接注销公司,法律后果是公司主体消亡,债务未了,股东承担。股东这样的一系列操作,最终是将公司的债务完全转给了股东自己。所以,当公司对外负有债务时,股东把公司注销了事是一种严重的误解,如此将自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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