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推荐 | 贾康:科研经费不要滥用“参公管理”
横向课题是指在现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垂直管理体系之外,由科研工作者对外单位承接从事的专门研究课题。
这些课题的立项主体,通常以招标、磋商等非行政方式确定课题负责人、研究团队及研究方案,一旦双方签订课题合同协议,即进入执行过程,实际上带有承包性质。
相关课题经费的管理规则,是在国家法规框架之下,由课题发包方予以明确,并由承包方以自愿接受课题任务的方式,接受这些经费管理规则约束的。对这类课题经费实行科研人员本单位代管的财务监督管理和内、外部审计时,也应以国家法规和发包方具体规则为依据。
在走创新型国家道路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近年如何使国家大政方针确立的科技第一生产力作用的发挥能按照符合科研规律的方式方法得到落实,还面临一些具体问题与困扰。
前一段时间,我国“事业单位”定位的高校、研究机构中,单位管理方对于横向课题经费实行了越来越苛刻、繁文缛节式的管理与核查、追溯,把用于约束公务员差旅等行为的行政规则,套用到知识分子、科研人员头上。
比如,规定凡没有司局级行政级别的科研人员,经费用于乘坐高铁出行时,只允许报销二等座车票,而且对近几年已报销的一等座票款,要求将高于二等座票价部分由科研人员退回。又如,规定近几年横向课题经费中报销的餐票,必须一一标明是与何人一起用餐,然后按照人均50元为限,超出部分必须退回。再如,任何一天的市内交通费以80元封顶,如果打出租车去机场,超过这一限额的只能自己负担,等等。
这些规定施加于横向课题经费管理,违反科研规律,极不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已引起了广大科研人员的强烈不满。从道理上说,应明确:
一、高校、科研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财务上代管的(承包性质的)横向课题经费,其使用规则应是以相关法律和发包方设立、承包方接受的具体规定为依据,代管单位机构设立和施加上述的限制,不符合“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二、科研活动是复杂的脑力劳动和创造性智力活动,其性质决定了相关经费管理特别需要体现对这种人力资本主体——课题负责人、团队成员的人性、人伦关怀。横向课题不属于职务责任和科研人员必须从事的任务,只能基于自愿,如果在经费使用上过于严苛,必然打击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而使他们倾向于不接受课题。试想如果白发苍苍的教授、研究员为科研出差,连一等座都不能坐,这在人情上都说不过去,怎么会保护和激发他们从事科研的热情?如何能符合党中央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知识分子政策?
三、如果把行政机构、党的纪委部门对于官员、公务员实行的行政经费管理规则,施加到非官员的高校、事业机构、社团组织科研工作者所从事的横向课题的行为约束之上,则是违反了事业单位改革早已确立的去行政化原则与取向,官本位式地套用“司局级待遇”等行政等级规定,对于在科研领域构建内生激励机制的要求而言,必定南辕北辙。
四、国家领导层早在2014年就针对把官员的“八项规定”套用在学者身上提出了批评。今年一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提出:“清除科研院所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和‘官本位’弊端”,“减少对科研创新和学术活动的直接干预”,“不得动辄用行政化参公管理约束科学家”。
因此,主管部门可考虑针对横向课题经费管理中的弊病,出台具体措施,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不让广大科研工作者劳力又劳心。
(原文发布于瞭望智库2016年4月24日)
贾 康 介 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