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3 每日一税】《纳税人取得青苗补偿费缴纳增值税问题探讨》
【20201113 每日一税】
纳税人取得青苗补偿费缴纳增值税问题探讨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404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纳税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是否增值税,有的认为缴,有的认为不缴,究竟如何判断。现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纳税人取得青苗补偿费究竟缴不缴增值税呢?
实务中,有的老师认为应该缴纳增值税,有的认为不缴增值税。
现举例与大家探讨。
案例01:2017年1月,S公司租入的土地被电信公司占用做塔基,每年将从电信公司取得青苗补偿费120万元,如何缴纳增值税?
案例解析:电信公司占用S公司租入的土地做塔基,每年都会支付青苗补偿费,土地权属未变更,其实质是租赁行为,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可能有老师会问,电信公司支付的是青苗补偿费,而不是租金,怎么能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呢?
每日一税认为,没错,应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为什么呢?
因为增值税口径的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而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通俗地讲,土地上生长的植物属于不动产,占用土地做塔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法规依据0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法规依据0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参考《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的通知》
十四、关于农业生产者将承包的土地出租给电信、电力等单位建设塔基、塔台等设施取得租金收入及青苗补偿收入缴纳增值税问题
农业生产者将承包的土地出租给电信、电力等单位建设塔基、塔台等设施取得租金收入及青苗补偿收入,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农业生产者中的其他个人采用预收款形式取得的上述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出租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S公司租入的土地被电信公司占用做塔基,取得青苗补偿费,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案例02:M公司为自来水管道维修公司,维修自来水管道踩踏A公司种植的庄稼而支付的青苗补偿费,农业公司是否缴纳增值税?
案例解析:A公司取得的青苗补偿费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法规依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
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案例02也有老师认为应该征收增值税。其理由是,既然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应免征增值税,那么土地使用者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应征收增值税。
因为我国财税管理部门只有对增值税应税行为,才有出台免征增值税政策。
因此,持此观点的老师认为A公司种植的庄稼被踩踏而取得的青苗补偿费,不属于增值税的免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法规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每日一税认为:判断某项业务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首先需要判断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如果是增值税应税行为且不属于免征增值税行为的,都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属于免征增值税行为的,免征增值税;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一律不得征收增值税。
案例01是电信公司占用土地做塔基而支付青苗补偿费,显然业务实质是占用土地做塔基,而土地的权属并未变更到电信公司,是租赁行为,支付青苗补偿费可理解为支付租金的对价方式,也可理解为租赁土地取得价外费用,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案例02中M公司维修自来水管道,踩踏庄稼挖开土地,完成维修管道又填埋管道使其土地恢复原状,而未长期占有土地,只是给予踩踏的庄稼不能恢复补偿,没有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不能征收增值税。
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其实质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土地所有者,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属于随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产生的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国家对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其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一并免税。
因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并无不妥。纳税人不能以为除免征增值税的业务外,其他业务都应征税增值税,因为还有业务不属于征收增值税的业务。
各位老师,您明白了吗?
思考:农民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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