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靳东向六旬大妈表白,真靳东出手了
“他向全国宣布喜欢我。”
中老年追星有多疯狂?近日,六旬大妈称要嫁给演员靳东的新闻引发热议。据报道,61岁的黄大妈关注了一个“靳东”的账号,双方经常联系,该账号除发布一些小视频外,还会直播带货。黄大妈说“靳东”已在全网向她表白,为追“靳东”她甚至离家出走。
但此“靳东”非彼“靳东”,该账号为假冒账号,黄大妈却始终不信这是个骗局。其实,假冒明星行骗的案例并不少见,除了冒充靳东的,还有冒充王俊凯、赵丽颖等人的,其中许多专门欺骗安全意识比较低的学生族和老年人。
那么,这些行为背后都有哪些法律点呢?跟着法报君一起来看看吧!
01
假冒明星的行为是否侵害明星的合法权益?
现实中,为了“以假乱真”,假冒者经常会使用明星的真实照片、视频等相关资料包装自己,并以明星的名义从事某些活动,这些行为可能侵犯被冒名明星的姓名权、肖像权以及名誉权等等,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以新闻中假冒的“靳东”账号为例,涉嫌侵犯靳东本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首先,该账号的使用人多次自称是靳东,以靳东的名义与他人聊天,该行为若未经明星同意,涉嫌侵犯被冒名明星的姓名权。其次,该账号多次发布包含靳东肖像的小视频,且在直播间中使用靳东肖像,与粉丝进行互动的同时诱导粉丝购买商品,属于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涉嫌侵犯被冒名明星的肖像权。
该事件引发热议后,许多人调侃,不知道躺着上热搜的靳东作何感想,真的是“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其实,若假冒明星的行为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即造成被冒名明星社会名誉的贬损,也不排除侵犯被冒名明星名誉权的可能性。
类似假冒明星行骗的事件并非个例,此前有人假冒赵丽颖工作室发布虚假声明,有人假冒王俊凯、迪丽热巴等明星诈骗钱财等 。这类行为若侵害了明星的合法权益,明星完全可以要求假冒者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等。目前靳东工作室已发布声明严厉谴责警告这种行为,并将起诉假冒者。
02
假冒明星骗取财物、带货有什么法律后果?
“追星”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粉丝因对特定明星的喜爱,而在直播间为其刷礼物、打赏或购买其代言或推销的产品,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识。假冒者正是利用粉丝的这种心态,有的直接要求粉丝刷礼物、送红包,有的则提前制作好包含明星的视频并配合“甜蜜话术”诱导用户在直播间购物,推荐的商品多数价格高昂。这些做法不是恶搞而是违法,严重的还涉嫌犯罪。
在民事责任方面,根据民法总则等规定,假冒者可能构成民事欺诈,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一些案例中,如果不是特定明星代言或推销,受害人一般并不会作出购买行为。因此,受害人因被骗(认为是明星在直播)而在直播中赠与的网络有价虚拟物品或买受的产品,都可依法行使撤销权要求返还,假冒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行政责任方面,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假冒者可能受到行政处罚,被罚款或拘留。假冒者骗取财物的行为涉嫌诈骗,若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刑事责任方面,假冒者若以谈恋爱等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到入罪标准的,涉嫌刑事上的诈骗罪,而若假冒者冒用明星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则涉嫌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最高均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3
假冒明星者发布虚假信息,网络平台是否需担责?
一般而言,网络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事先对平台入驻主体资质证照等进行审查,并对相关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过滤,事中实时管理,并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清理、消除,予以警示等。网络平台是否需要承担相关责任,要看其是否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讨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若网络平台知道假冒者发布的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则需要与该假冒者承担连带责任;若网络平台并不知道假冒者发布的信息违法,则应在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假冒者承担连带责任。
现实中,一些粉丝被假冒者欺骗后,有人会不解:这么简单的骗局怎么会被骗?我们确实应该“理智追星”,切勿轻信他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更应该思考的是这些人被骗背后深层次的社会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