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知识(五)“葛优躺”与肖像权
葛优是我国著名的喜剧演员,在舞台上塑造的形象,深受到大家的喜欢。但近些年,葛优最为有名的,不是他在银幕上塑造的各种各样的形象,而是他斜躺在沙发上的样子,称为“葛优躺”。“葛优躺”因其特色鲜明,风格控特,受到网民的热捧。于是一些有心人将“葛优躺”做成表情包,在互联网上传来传去。更有一些公司用“葛优躺”来盈利。艺龙网公司就是其中的一个。
2016年葛优以侵犯其肖像权为由,将艺龙公司诉至法庭。
法院判决认为,艺龙公司未经葛优本人同意,以盈利为目的使用葛优的肖像。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要求艺龙公司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艺龙公司败诉的两个理由,一个是未经葛优本人同意,第二个是以盈利为目的。2016年民法典尚在酝酿之中,法院依据是当时的民法通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的判决。
从明年开始《民法典》正式生效,那么按《民法典》关于肖像权的规定,只要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了其肖像,就构成了侵犯肖像权,以盈利为目的将不再成为侵犯肖像权的另一个必备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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