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律所年检结果、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不是对律所或律师进行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依据;律师向律师...

司法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66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5-12-28 20:49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管理活动和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律师法》的规定,结合律师管理工作实际,2010年4月,我部和全国律协分别制定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两《办法》实施以来,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全面掌握律师事务所执业、管理活动和律师执业活动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规范、诚信、尽责执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

《律师法》第四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分别是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法对律师事务所执业、管理和律师执业活动开展的事中、事后监督措施,分别是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建立的对律师事务所执业、管理状况和律师执业状况的一种考核评价机制,有利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监督、指导,有利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有利于促进律师依法、诚信、规范执业,有利于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更好地履行应尽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发挥在推进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职能作用。

《律师法》第二十四条确立了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制度,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在律师事务所完成年度考核工作的基础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分别依法履行监督、指导职责,由律师协会对律师的执业表现进行考核评价,将考核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再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的本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进行审查和必要的检查,并确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不是对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依据。两《办法》列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不合格”、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不称职”情形的,都是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应予处罚、处分的情形,或者已经依据上述办法、规则给予了处罚、处分,体现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制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与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制度的有机衔接。

作为律师协会会员,律师事务所、律师依照律师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向律师协会缴纳会费是应尽的义务,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在建立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制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之前早已实施会费收缴制度,不存在实施年度考核制度才收取会费的问题。我们欢迎代表和广大律师对律师协会会费收缴情况进行监督,凡存在在规定的会费标准之外借实施年度考核制度乱收费的,我们将依法严肃认真查处。

今后,我部将按照《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等规定,在调研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解决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细化考核内容,完善考核标准,规范考核程序,注重考核效果,不断提高律师事务所管理水平和律师执业水平,更好地发挥律师事务所在促进律师依法执业方面的直接管理作用,更好地发挥律师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中的重要作用。

感谢您对律师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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