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指控最低证据标准

刑事诉讼控方最低证据标准,是从控方指控犯罪的角度对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具体化;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有关规定,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据以向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并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所应具备的最低证据要素与证据准则。这一证据标准应当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它是控方指控犯罪的证据标准。从刑事诉讼职能上说,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共同肩负着发现犯罪、侦查犯罪和指控犯罪的职责,而侦查机关发现犯罪和侦查犯罪的最终目的又是为了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指控犯罪,是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服务的,因此,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的目标是一致的,共同处于控方的地位,因而二者应当遵循共同的证据标准,即能够足以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指控犯罪的证据标准。其二,它是控方指控犯罪的最低证据要求。也就是说,在检察机关就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最少应当向法庭提供的法定证据,缺少其中任何一项证据都将无法支持公诉。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控方证据的最低限度,应当是控方必须具备能够证明所指控犯罪成立以及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其三,制定这一证据标准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而且由于刑事司法活动是一个融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一体的实践过程,所以在制定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时,应当将二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共同构成该证据标准的法律依据。

制定刑事诉讼控方最低证据标准,其目的有四:一是强化对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方面的监督和指导;二是规范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最低证据要求,确保公诉质址,提高公诉水平;三是最大限度地统一控、审双方在证据审查与案件事实认定方面的认识,避免检法冲突,并对审判机关施以相应的监督;四是提高刑事诉讼控方收集和运用证据的效益价值。这四个方面的目的,从另一侧面说明制定刑事诉讼控方最低证据标准,对于指导和规范刑事控诉实践的必要性。下面将就指控故意伤害罪的最低证据标准作一说明。

一、故意伤害罪证据标准的法律依据与犯罪概念(一)故意伤害罪证据标准的法律依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概念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该罪有三种情形:故意轻伤害、故意重伤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二、证明对象这里的证明对象,专指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其证明活动中需要证明的事实,即待证事实,包括犯罪构成要件(即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

(一)犯罪构成要件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1.在犯罪主体方面必须证明:

(1)如果系轻伤害,犯罪嫌疑人应为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如果系重伤害或者伤害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应为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在犯罪主观方面,必须证明:

(1)犯罪嫌疑人具有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身体受到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如果系伤害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具有伤害的故意,但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一种过失或者意料之外的主观心态;

(3)犯罪的动机可以有多种多样,但应查清。

3.在犯罪客观方面,必须证明:

(1)具有非法侵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对被害人身体的伤害达到法定危害程度,包括轻伤害、重伤害或者伤害致人死亡三种情形;

(3)犯罪嫌疑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伤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在犯罪客体方面,必须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即对被害人完整的人体组织或者正常的器官功能的非法损害。

(二)法定量刑情节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1.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比如,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或者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以及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累犯等情节。

2.在致人重伤的情况下,应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是否属于特别残忍并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

三、证据要求证据要求就是针对司法人员收集特定犯罪证据的活动所提出的具体要求,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收集证据活动的及时、准确、全面与合法,避免因遗漏证据或贻误时机而导致案件难定的被动局面。故意伤害罪的证据要求,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根据故意伤害罪的特点,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证明活动中需要收集的证据种类;二是司法人员如何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事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收集工作。具体说有以下几个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在讯问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讯问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包括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工作单位、家庭出身、文化程度等项;

2.在主观方面:

(1)详细讯问案件发生的起因;

(2)起意、策划犯罪的过程;

(3)犯罪的动机、目的以及伤害故意是如何产生的;

(4)实施伤害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如何;

(5)如果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已经有所预见;

(6)如果是共同犯罪,共同故意伤害的犯意是如何形成的,以及具体的商议过程。

3.在客观方面:

(1)实施伤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

(2)具体、详细的犯罪经过;

(3)作案工具;

(4)侵害部位及打击次数;

(5)被害人受伤情况;

(6)如果是多人共同犯罪,应详细说明犯罪过程中的分工、配合情况,每一共犯人使用的工具、打击部位,以及造成关键性伤害或致命伤的犯罪嫌疑人;

(7)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特征,包括面部特征、身高、体态,以及当时的衣着情况等;

(8)被害人的详细特征;

(9)犯罪现场是否有围观群众或者其他见证人。

4.犯罪嫌疑人犯罪后的表现情况,如是否有积极抢救被害人的行为,是否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5.归案情况,比如,被抓获、投案自首等。

6.是否还有其他违法犯罪事实。

7.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详细记录其辩解要点;

8.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情况,应如实记9.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1.被害人陈述询问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案件起因;

(2)受害的时间、地点;

(3)加害人的人数、体貌特征;

(4)与加害人的关系;

(5)受害的详细经过;

(6)如果加害人为多人,各个加害人的具体语言以及行为;

(7)被害人身体所受伤害的情况及治疗、恢复情况;

(8)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与要求;

(9)其他。

2.见证人证言询问见证人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关系;

(2)案发时间、地点、原因;

(3)发生冲突双方的情况;

(4)在案发现场所看见、听到的一切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情况。

3.相关人证言询问相关证人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关系;

(2)证人所知悉的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4.抓获人证言询问抓获人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如何获知犯罪和犯罪嫌疑人情况的;

(2)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地点、过程;

(3)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投案、坦白、立功情节;

(4)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特征、衣着情况的描述;

(5)对抓获过程中所涉及的其他相关人、物的描述;

(6)若有多名抓获者,证言中的不一致之处应有合理解释。

(三)物证、书证及鉴定结论1.现场照片及勘查笔录;

2.作案工具及其照片;

3.指纹、足迹、压痕、蹭痕、弹痕、齿痕等痕迹及其痕迹鉴定;

4.血衣、血迹及血型同一鉴定;

5.被害人人体伤情照片或尸体照片;

6.医疗诊断证明书;

7.人体伤情鉴定结论书或尸体检验报告;

8.被害人、抓获人及其他相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记录,内容应包括:辨认的时间、地点、被辨认人的人数及排列情况,是否有指认的明确结果;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文检鉴定;物品鉴定;犯罪嫌疑人贯表现的证明材料等。

(四)其他材料1.身份材料(1)调取的时间、方式;

(2)所调取材料的内容应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时间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籍贯、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

(3)如有前科劣迹情况,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1)有关机关如何获知犯罪;

(2)何时、何人、如何抓获犯罪嫌疑人;

(3)犯罪嫌疑人在被抓后的第一次询问中是否如实交代了有关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是否交代丁其他当时尚不掌握的犯罪事实;

(4)如果是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是否如实交代了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协助抓捕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

(5)犯罪嫌疑人是否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查证情况如何。

3.起获作案工具的经过内容包括:如何起获作案工具、起获地点、作案工具的名称、数量、特征,并应由犯罪嫌疑人当场进行指认,列出清单,由在场见证人、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共同签名,注明年月日。

(五)其他需注意的问题1.所有讯问、询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务必符合法律规定,尤其是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应注意填写讯(询)问的起止时间,二名以上侦查人员签名。避免出现侦查人员一人签名、在同一时间段相同的侦查人员讯(询)问不同的人的情况,导致笔录丧失提取的合法性,无法使用。

2.所有的书证、物证务必注明来源、出处,加盖印章,并就证明内容作简要说明。

3.在案发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制作现场勘查笔录,提取作案工具等物证、现场遗留的指纹、血迹等痕迹,并作出相应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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