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德国劳动法的十大误解
在德国工作的留德华更要了解德国相关的劳动法律,但是即使是德国人,对于劳动法也有很多误解。
误解1:雇佣关系来只能通过书面合同签订
从法律上来说,雇佣关系不需要特殊形式,是可以口头的,书面的,甚至握个手,接受你去工作就算雇佣关系成立了。
但是:如果雇佣关系是有限期的,必须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的时间。
►例外:职业培训合同必须始终是书面的。
误解2: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口头解决
错的,劳动合同的终止只能通过书面形式。这适用于雇主,也适用于雇员。
►说的更清楚点:口头解约,或者通过短信,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等解约,法律上都不认可。
即使是双方同意终止雇佣关系,也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误解3:Minijob没有度假和生病补贴
错的,Minijob属于非全职工作的一种,所以其待遇和非全职工作相同,享受劳动法的保护。也就是说,Minijob也同样享受法定的最低度假期,以及在生病和节假日照常领工作的权利。
► 如果全职员工享受圣诞金和度假津贴的福利,那么Minijob员工同样有权享受。
误解4:如果雇主因为员工过错提出
即时解约,必须提前给员工警告
错,如果员工严重违反劳动合同,雇主有权在不提出警告的情况下即时解雇员工。
►如果雇员清楚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被雇主许可的,那么无需提前警告,如下面相关行为:
-犯罪行为,如盗窃,贪污或欺诈
-滥用设备,例如更改上班记录等
-假装不能工作
-泄漏相关机密
误解5:今年没有度完的假期
自动累计到明年
错误,一般来说本年假期必须在当年度完,否则过期作废。但是如果是因为企业自身的原因或者人手方面的问题,可以累计到明年使用:
-如订单必须今年完成
-有大型展览或圣诞节将至,人手不够
-其他同事都度假,需要人手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和雇主的协定,如果雇主同意累计的话,当然也没有问题。
误解6:如果自己解约,在3个月内
不能领失业金
一般是正确的,但是如果雇员提出相关理由,就不受到该条款限制,如:
--雇员本来已经找到了新工作,但是因为某些原因跳槽没成功。
--雇员对这个岗位不堪重负的证明。
--如果是因为想和伴侣住到一起而不得不辞职。
误解7:如果是企业方面的原因解除
雇佣合同,雇员有遣散费
错误,法律上没有规定雇主必须支付遣散费。但是如果是因为企业重组被解雇,或者是处于集体协议或者公司协议被解雇,雇员有权要求遣散费。
误解8:解约可以撤回
错误,只要解约信被投递到收信人手里,那么解约即刻生效。不能被撤回。
当然,雇主也可以提出其他更好的条件来挽留雇员,雇员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如果雇员接受的话,那么劳动合同继续。
误解9:试用期,雇主可以随时解约
正确的说法是在试用期,雇主可以不说明理由解约,但是解约期还是必须遵守的,一般是提前2周告知。解约期允许在合同上延长,但是不能缩短。
►例外,如果是 Tarifvertrag,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缩短解约期。
误解10:病假超过3天才要交医生证明
一般来说,病假第四天才要出示假条,但是如果雇主要求的话,同样有权在你生病的第一天就要求医生的假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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