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父亲把房子留给继母,他一口吞掉遗嘱,没想到法院说......

因对亡父立下的遗嘱内容不满,在和继母争遗产时,男子一口吞掉了遗嘱原件,没想到继母拿着遗嘱复印件诉到法院。近日,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继承权纠纷案,认定遗嘱复印件有效。

2019年10月,老陈因病去世,儿子小陈在继母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领取了老陈的死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及账户余款,并扣押了老陈全部的身份及死亡证明材料。

老陈的后事料理完后,有关老陈遗产的继承问题摆上了台面,尤其是老陈生前居住房屋的份额分割问题,小陈与刘某争议很大。

那套房是1995年时老陈、前妻和儿子小陈申报登记一起建的。2007年,老陈与前妻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后房屋归老陈所有,前妻自行解决住房问题。2年后,老陈和刘某走到一起。

当小陈带着亲戚找刘某争遗产时,刘某拿出了2019年老陈在重病之际立下的一份自书遗嘱,白纸黑字写着“所有的财产归刘某所有”。

小陈对这份遗嘱并不认可,令众人意想不到的是,他竟然一把夺过遗嘱,塞进嘴里三两下给吃掉了。这个举动让本就剑拔弩张的双方矛盾瞬间激化,刘某随后一纸诉状将小陈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老陈留下的这套房子。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向法院出具了遗嘱的复印件,“遗嘱是老陈亲自书写的,还有2名见证人的签名。但是遗嘱原件被小陈吞了”。小陈也当庭承认遗嘱原件确实被他吞掉了,出庭的2名证人对遗嘱被小陈吞食的事实也予以了佐证。

法院审理认为

刘某提交的老陈自书遗嘱虽是复印件,但小陈在庭审中承认其吞食了原件,且有2个证人对这一事实予以佐证。因此,法院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不过,老陈与前妻离婚时虽约定房屋归老陈所有,但未征得小陈同意,该分割约定仅对老陈和前妻享有的房屋份额有效。而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老陈前妻以案外人身份确认“对其享有的房屋份额归老陈所有无异议”,并表示不再参加诉讼。因此,法院依法确认老陈享有房屋三分之二的份额,小陈拥有三分之一的份额。也就是说,该房屋仅有三分之二的份额属于遗产范围。

另外,因为老陈的丧葬费是小陈出的,而且款项比死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及账户余款加起来还多,所以刘某应补偿小陈一部分钱。

德清法院最终判决,双方应按照遗嘱内容进行财产分割,老陈生前所有的三分之二房屋份额应由遗嘱继承人刘某继承;双方将在房屋出售后对钱款依照继承份额进行分割。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提起上诉。

法官解读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按照自己的意愿作出,在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是其生前处置自身合法财产的法律形式。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都是违法的行为。法定继承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以焚毁、撕毁甚至是直接吃掉遗嘱的方式销毁遗嘱,属于故意行为,目的往往是为了使继承变得对自己有利。这类行为严重违反社会道德,严重侵犯了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权,使遗产的归属违背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因此,法律规定,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本案中,老陈去世前为防止家庭矛盾产生,在亲友的见证下自书遗嘱,小陈便应该尊重老人生前的意愿。他为了争夺遗产直接吞食遗嘱的做法不可取。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感受到法律的权威,他承认了自己的错误。最终,法院依据相关证据认定小陈继母刘某提供的遗嘱复印件有效,在被继承人老陈去世后按照其自书遗嘱的内容对房屋进行分割,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请。

亲情无价,不能用金钱衡量。一旦发生了纠纷和争执,应通过法律途径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冲动行事,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六条 第一款、第二款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款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款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款、第二款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来源: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德清县人民法院

编辑:张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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