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宁波市施工图设计常见问题及质量通病
为进一步强化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努力提高施工图联审水平和审查效率,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的提升,我会组织有关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市勘察设计协会施工图审查专委会,根据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结合我市自2020年1月1日以来送审施工图审查文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及设计质量通病进行了汇总梳理,现予以下发,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杜绝再犯。
(一)图章和签字
1、部分勘察报告扉页图章不清晰、签字无法辨认;无法判别图章有效性,签字人员是否为“四库一平台”中人员,不符合《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指南》3.0.3条规定。
(二)报告中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点
2、报告中有些规范不是现行有效版本,规范未及时更新。
3、勘察报告的工程概况章节中对建筑物描述的内容不全,不符合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11条第1款的规定,该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4、勘察报告缺少分析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的相关内容和结论,不符合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11条第3款的规定,该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5、关于场地抗震地段的划分,项目场地分布有软弱土,按行标《软土地区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83-2011)可划分为建筑抗震一般地段,然而按国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应划分为建筑抗震不利地段。
如若场地软弱土存在震陷的可能,则为抗震危险地段。
场地分布软弱土,如若其不存在震陷可能则应属抗震不利地段。
6、高层建筑勘察存在有些高层建筑物下缺少控制性勘探点(表现为:控制性勘探点不在高层建筑正投影范围内,勘探孔不是技术孔,或取样数量不能满足要求),不符合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17条之规定,该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控制性勘探孔须同时满足取样及孔深要求(取样是为了获取高层建筑范围内陆层的压缩系数等变形计算指标,孔深则须满足超过变形计算深度。同时压缩试验的压力应超过自重压力和附加压力之和)
7、勘察报告中建议的抗浮设计水位不符合规范要求。据《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 476-2019)及《宁波市住宅建筑结构设计细则》(甬DX/JS 002-2020)第6.3.1条等规定,抗浮设计水位高程应取项目场地的设计室外地坪高程。
含基坑的项目,勘察报告中未提供场地地下水的最低水位与最高水位,不符合《宁波市建筑桩基设计与施工技术细则(2017甬SS-01)》4.2.5条规定。
场地承压水对工程(如桩基、基坑等)有不利影响时,部分勘察报告未提供承压水的水位高程,不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版》4.1.11条及7.2.2.3条。
个别报告中出现承压水水位高程低于赋存层位的顶板高程、承压水水位高程高于实测水位的不合理情况。
工程设有地下室时,未对基坑的抗渗流稳定性进行分析评价,不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附录W的规定。
8、对于含基坑的项目,部分报告未注明“据住建部令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且未重视场地周围环境(尤其是周围地下管线)的调查,报告中对其一笔带过,甚至只字未提;亦未根据工程周边环境资料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对于“风险源”或造成工程风险的潜在因素不明确、无针对性的评价。
采用人工挖孔桩的项目亦存在同样问题。
9、勘察报告中基础持力层层顶标高有一定起伏,未能提供持力层的顶面标高等值线图。
局部区域持力层层顶标高变化较大,已超过规范要求,应进行补勘,进一步查清持力层层项标高变化规律。
10、市政工程中线路较长时,未提供线路总平面图(位置图)。
线路带状平面图中无里程桩号,审图时不便核对线路较长的道路或管线(道)平面位置。
沿线地层差异较大时,未分区段进行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
工作井(接收井)未布置勘探点,部分大型工作井(接收井)缺基坑支护方案的建议。部分勘探点间距偏大。
部分市政项目详勘报告编制不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现行),特别是工程概况中道路工程未提供起止位置(坐标、里程桩号)、路面设计标高、与其他路网连接关系等,桥梁工程未提供跨径、结构形式、基础形式及埋深等,且剖面图中未附里程桩号。
(三)报告图表方面问题
11、部分项目勘探点平面位置图的建筑轮廓线、地库边线及建筑物层数与编号等要素不齐全、勘探点标注不清晰。
12、部分钻孔柱状图缺少勘探日期、水位观测日期,基岩的风化图例缺失。
13、部分动探试验成果表的动探试验击数未进行杆长修正,不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版》3.3.8条要求。
14、审查意见中已明确提出必须修改图文并上传完善的全套勘察报告,应上传提供修改后的全套勘察报告,而不能仅在审查回复意见单中予以回复或说明。
(一)政策性部分
1、项目负责人应为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建筑专业负责人应为注册建筑师(建设部令167号第30条、31条)。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只限于承担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中规定的中小型规模的项目。
2、根据《宁波市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编制及审查要点》附表一编制平战转换项目转换期限要求表。
3、根据《宁波市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编制及审查要点》第六、1条:掩蔽人数不应少于防护区建筑面积除以1.5㎡每人计得人数。
4、墙体及保温材料修改应满足甬建发[2018]114号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5、保温材料选择及变更应提供设计标准,保温材料热工参数为企业标准时,应由主管部门组织论证,能够满足检测及验收要求。
6、根据《宁波市建(构)筑物立体绿化实施导则》2019甬DX-05明确屋面可绿化面积、设计绿化面积及占比。其中箱式绿化不应超过可绿化面积的10%。
(二)通用性意见
7、图纸深度不足。设计深度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中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8、工程的使用性质应与立项文件一致。涉及建筑主要功能调整应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复同意。设计依据中请补充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及文号等内容。
9、工程设计应采用适用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规范、规定、标准;相应的设计说明、设计内容均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效的规范、规定、标准。
10、设计说明中应注明建筑的规划高度和消防高度。应根据建筑定性明确相应建筑等级,注明地下汽车库分类,明确工业建筑节能设计分类等。
11、总设计说明中需提供消防申报表等相关内容的各单体指标的表格(建筑面积、占地面积、耐火等级、层数等)。
12、建筑图纸应明确建筑功能,如“配套用房、辅助用房”等需要明确使用功能,以复核是否满足相应规范要求。
13、节能设计中节能设计专篇、节能计算书(节能模型)、节能备案表应统一围护结构保温材料选型,统一热工参数。
(三)场地设计
14、总图应明确新建工程与场地内(外)相邻已建(待建)建筑的使用性质、耐火等级,相应的防火间距、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的规定。
15、人防总图中应补充出入口防倒塌范围、竖井位置、防爆波电缆井等人防设施。
16、场地地库出入口应保证良好通视条件,U形转弯应保证车辆转弯半径。地库出入口处应保证足够缓冲距离并满足《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2013,第4.1.5条、4.3.2条的相关后退及视线畅通要求。
(四)消防设计
17、外墙防火设计中若采用防火玻璃墙的防火措施,需明确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时限、防火封堵构造,以及相应的外窗耐火完整性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第6.2.5条的规定。上下层窗槛墙高度不足时,利用外窗作为窗槛墙时,外窗应采用防火窗。
18、敞开楼梯间改为封闭楼梯间应考虑排烟措施;同时,楼梯间要在最高位置设置满足排烟要求的可开启外窗或固定外窗。
19、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开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后,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20、根据GB51251-2017第3.1.6条及应急浙消{2019]72号文第4条下地下室楼梯未设置加压送风时,应与上部楼梯完全分开设置。
21、高层医疗建筑不应小于1.3m,其他高层公建楼梯间首层疏散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22、电梯层门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并应符合GB/T27903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23、防火卷帘宽度不应超过防火分隔宽度的1/3。
24、走道尽端房间超过50㎡但不大于200㎡的(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门净宽不应小于1.4m,疏散距离不应大于15m。
25、消防泵房与消防控制室应有防水淹措施(GB50016-2014(2018版)第8.1.8条)。地下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防水淹门槛外侧应设置排水沟。
26、地下室非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防火分区不可利用通向相邻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防火分区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27、地下室顶板开口与上部建筑开口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m。
28、每个商业服务网点、各层均应设消防救援口(浙公通字[2017]89号文件第28条)。
29、住宅建筑底部设置非商业网点配套用房时,室外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应按公共建筑要求设置。
(五)人防设计
30、人防电站贮油间地面应低于与其相连接的房间150~200mm或设门槛。固定电站内贮油间外开门应为甲级防火门(《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第3.6.6条》)。
31、人防染毒区一侧墙面应用水泥砂浆抹光。人防区顶板不应抹灰。口部墙面、顶面、底面应平整光洁,便于清洗。(GB 50038-2005,第3.2.13条)。
32、每个防护单元适当位置应设置1个封堵构件储藏室。
33、人防各口部疏散宽度不应大于楼梯间门净宽或梯段净宽,若需拆除楼梯间门时应在图中明确战时拆除。
(六)无障碍设计
34、无障碍扶手在起始和终点处水平延伸不应小于300mm。在外门完全开启情况下,建筑物无障碍平台净宽不应小于1500mm。无障碍平坡入口坡度不应大于1/20。
35、无障碍卫生间应增设无障碍洗手盆。无障碍卫生间门应外开,否则应在门后设置直径不小于1.5m的回转场地。无障碍厕所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以斜面过渡。
36、住宅小区的公共配套用房(社区用房、物业用房)应配置无障碍厕所。居家养老用房的厕所应满足老年人使用要求,居家养老用房布置在二楼时应设置无障碍电梯。
37、无障碍卫生间应设置救助呼叫按钮、挂衣钩。
(七)绿建与节能设计
38、与节能计算书复核专篇及备案表各构造做法及各数据是否严格一致。补充节能设计依据、概况、保温材料选型、围护结构构造及选用图集等设计内容。
39、各类型无机保温板应明确与外墙的锚固措施。
40、推拉窗气密性达不到6级。10层以上公建气密性应为为7级。
41、东、西向空调房间外窗应设置活动外遮阳或活动中间遮阳。
42、屋面构造做法中,建筑内檐沟构造需补充内檐沟处的保温措施,防止冷(热)桥现象。
43、装配式建筑采用钢结构时,节能计算热桥部位应按钢构件计算,并提供相应的节点大样。
(八)安全防护设计
44、根据DB33/1064-2009第4.4.4条,应补充明确安全玻璃使用范围。
45、铝合金推拉门、推拉窗的扇应有防止从室外侧拆卸的装置。推拉窗用于外墙时,应设置防止窗扇向室外脱落的装置。
46、变压器室、配电室等应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47、楼梯选用图集时,需注意平台转弯处栏杆扶手的定位,致使平台转弯时实际疏散宽度变小。
48、儿童使用栏杆选型应避免存在可攀爬构造。
49、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长度大于0.50m的水平段楼梯栏杆最小高度为1.10m。(《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甬DX/JS 003-2020第6.2.3条)。上人屋面栏杆净高不应小于1200mm。
50、雨棚、栏板、天窗等玻璃应明确为夹胶玻璃,胶的厚度不应小于0.76mm;室内外玻璃栏板应符合JGJ113-2015第7.2.5,7.2.6条要求。
(九)建筑构造与防水设计
51、倒置式屋面工程的防水等级应为I级,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不得小于20年。倒置式屋面保温层厚度应为计算值的1.25倍,绿化屋面卷材应为耐根穿刺卷材。浙江地区结合气候条件屋面请用倒置式。
52、坡屋面请根据09J202-1第K2页第3.2.3、3.2.4条明确挂瓦条、顺水条与钢筋混凝土基层的固定做法。
53、种植屋面耐根穿刺防水层上应设保护层,保护层需符合规定(JGJ155-2013第5.1.12条)。
54、种植屋面当坡长大于9m时,应采用结构找坡(JGJ155-2013第4.1.2.4条)。
55、底层地面混凝土垫层未设置缝,不满足《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2013)第6.0.3条规定。
56、±0.000以下基础混凝土实心砖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u20,水泥砂浆强度不应小于M10。
57、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设置蹲便器与坐便器时尺寸要求不同。(GB50352-2019第6.6.4条)。
(十)室内环境及建筑装修
58、装修工程: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等原建筑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4.0.1条的规定。
59、因装修材料太多(特别是新型材料),其燃烧性能(A级)的确认需提供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在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网站上查询。
60、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其限量应符合规范GB50325-2020表6.0.4规定。
61、施涂于A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1.5kg/㎡,且涂层干膜厚度不大于1.0mm的有机装修材料,可作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设计中使用有机装修材料作B1级燃烧性能等级使用时未明确。
62、装修平面中应标出消火栓位置,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或在消火栓门表面设置发光标志;
63、乳胶漆属于有机涂料燃烧性能达不到A级,请复核调整(《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3.0.6条)
64、装修设计的灯具设置位置应考虑实际操作需要。(例如厨房,顶灯应设置在洗涤池的上方、而不是房间居中,避免使用时刚好形成阴影)
65、浴室内无框玻璃应使用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
66、无窗房间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
GB 50222-2017表5.1.1、表5.2.1、表5.3.1、表6.0.1、表6.0.5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一级。
67、使用中易受撞击部位的玻璃门等应有防撞击措施及警示标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第4.4.4条)
68、公共场所的出入口、走道、室外坡道及经常用水冲洗或潮湿、易结露等易受影响的地面,应采用防滑面层。(《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2013,第3.2.2条)。
(十一)幕墙设计
69、幕墙设计依据:请增加建标[2015]38号文,宁波市政府令第236号,甬建发[2017]153号文。
70、铝板氟碳喷涂沿海地区最小膜厚不应小于40um。
71、幕墙设计应复核消防救援口是否与主楼登高面相对应。
72、建筑出入口上方设有建筑幕墙的,应当设置有效的防护措施。建筑玻璃采光顶和玻璃雨蓬应当设置防坠落构造措施,倒挂和斜挂板材应采防坠落措施。
73、石材、铝板等设有空腔的幕墙应在楼层处设置防火隔离带。
(十二)住宅设计
74、住宅工程需明确住宅外墙与基地内道路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4.1.2条的规定。
75、住宅工程中,需明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位置及面积、日照标准,应符合《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件标准》(DB33/1100-2014)第3.0.1条、第4.1.1条、第6.1.3条的规定。
76、电梯井道及机房不得与卧室紧邻布置;电梯井道及机房不应与起居室( 厅)、书房紧邻布置;当受条件限制,不得不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构造措施,并宜设两道中间留有空隙的砌块(或混凝土)墙体将电梯井道或机房与书房隔开(《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甬DX/JS 003-2020第6.3.8条)。
77、无前室卫生间不应直接对客厅开门。
78、根据DB33/1006-2017第7.4.3条补充毗邻卫生间一侧干区墙面应设置防潮层。
79、住宅户内装修设计,不得改变原住宅建筑中厨房、卫生间的位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367-2015)第4.1.1条)。
80、住宅候梯厅、首层门厅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367-2015)第5.0.2.2条)。
81、根据DB33/1006-2017第4.3.3.3条使用燃气厨房应有独立可封闭空间。
8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拆除室内原有的安全防护设施,且更换的防护设施不得降低安全防护的要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367-2015)第3.0.7条)。
(一)设计说明
1、含地下室的结构设计说明,应明确工程的抗浮设计水位、地下室抗浮工程设计等级。
2、墙体材料选用应符合《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50574-2010第3.1.4条规定。不应采用非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
3、设计文件中应采用现行规范、规程及地方标准、细则。
4、钢结构说明需明确钢材选用应满足《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2017)4.3.2条的规定:承重结构所用的钢材应具有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当量的合格保证。焊接承重结构以及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对直接承受动力荷载或需验算疲劳的构件所用钢材尚应具有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
5、危大工程设计专项说明中,危大工程的范围应符合住建部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办质(2018)31号 的要求。
(二)结构计算
6、计算模型中,对多跑楼梯,应按实际考虑楼梯板的恒荷载及活荷载。
7、屋顶构架、雨蓬等在结构计算时应考虑其附加荷载,计算简图应与实际结构相符。屋面檐沟应考虑积水荷载,种植屋面的活荷载应按规范取值。
8、根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8.1.1条,计算围护构件的风荷载,应考虑阵风系数。
9、抗拔桩的承台,考虑抗拔力的反向弯矩作用下的配筋,并符合最小配筋率要求。
10、出屋面的构架层的墙为开敞式,应考虑风吸力、风压力同时作用,如作为幕墙受力,外梁应考虑水平风力引起的弯矩作用。
11、计算模型中,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较大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12、住宅荷载输入中,对采用地暖等附加装修的,应考虑该部分荷载。
13、根据《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2017)8.3.1条,钢框架计算时应考虑有侧移,并采用二阶弹性分析方法计算。
14、根据《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 第4.3.2条,刚架屋面积雪分布系数应根据表4.3.2按均匀分布和不均匀分布的情况采用。相应檩条按最不利工况复核。
15、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4.8.15条,人防区的桩基,桩身承载力验算应考虑上部墙柱传来的核武器爆炸动荷载的荷载组合。
16、厂房吊车标高与实际建模层高不一致时,吊车标高应按实际标高输入。
(三)结构设计图纸
17、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8.5.17条,承台钢筋应满足锚固长度要求。当不满足时,钢筋应上弯,上弯长度不小于10d。
18、地下室底板、顶板、侧板均应按防水板考虑,其厚度、裂缝宽度等应符合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要求。
19、地下室主楼范围内墙柱混凝土为C40~C55时,人防墙、门框墙及门框上下挡墙配筋率不应小于0.3%。
20、人防主要出入口外通道全长范围内的底板、顶板、墙柱应考虑人防荷载及人防构造。
21、人防区域内的桩基承台最小配筋率应符合人防规范要求。
22、人防封堵、门框及人防口部等部位混凝土应一次性浇筑,不应设置后浇带。
23、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第9.2.1条第3款,当下部钢筋层数多于2层时,2层以上钢筋水平方向的中距应比下面2层的中距增大一倍。
24、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9.1.25条第5款,柱间支撑与柱的连接点预埋件锚筋锚固长度不应小于30d。
25、三级抗震的铰接排架柱,在三类场地,角柱及有支撑的柱顶区段箍筋直径不小于10mm。
26、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3.9.6条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其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根据《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10.2.5条第2款,构造柱与墙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搓,并沿墙高设置拉结筋。
27、根据《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6.3.3条,梁端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大于2.75%;当梁端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大于2.5%时,受压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受拉钢筋的一半。
28、剪力墙边缘构件的墙肢设计中,箍筋兼做墙体水平筋时,箍筋直径、间距及配筋率应满足剪力墙的计算要求,并满足剪力墙的配筋、配筋率要求。
29、剪力墙设计中,连接与剪力墙同方向的跨高比小于5的梁,根据《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7.1.3条要求,应按连梁的要求配筋并表达。
30、构件箍筋的最小直径,当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箍筋的最小直径数值应满足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表6.3.3中规定增大2mm。
31、三级框架梁内贯通中柱的每根纵向钢筋直径,应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6.3.4-2条的对框架结构不应大于矩形截面柱在该方向截面尺寸的1/20。
32、连梁上部钢筋配筋率大于2.0%,根据《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7.2.27条,连梁箍筋的构造应符合第6.3.2条框梁梁端箍筋加密区的构造要求。
33、根据《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第6.2.12条第4款,异形柱为角柱时应全高加密。
34、楼梯平台处与框柱或梯柱相连的框梁箍筋加密区间距应按框架梁设计,梯板上部钢筋应贯通。
35、涉及设备荷载的设计中,如:吊车、电梯、自动扶梯等,因在设计阶段还不能完全确定其荷载,因此在设备到货后,安装前应由设计单位对荷载核对无误后方可安装。
36、对各专业的屋顶、平台等处各种设备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进行抗震设计(如:屋顶太阳能设备、预制水箱、空调设备等)。
37、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房屋,在主体结构设计时,叠合楼板的厚度、荷载,预制楼梯梯板的设计、计算,均应符合装配式建筑的设计要求。
38、 建筑设计的防火墙,承载防火墙的梁钢筋保护层厚度应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要求。
39、钢结构应进行防火与防腐设计:
(1)防腐设计应在说明中根据《钢结构设计标准》第18.2.4条明确具体措施,如为门式刚架,应根据《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第12.1.4条明确具体措施。
(2)防火隔热设计应在说明中根据《钢结构设计标准》第18.3.3条明确具体措施,如为门式刚架,应根据《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第12.2条明确具体措施。
40、根据《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5.3.2条和《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11)5.2.3条,计算玻璃幕墙、金属幕墙和石材幕墙的风载标准值不应小于1.0KN/m2。
1、住宅家居配电箱不应安装在共用部分的电梯井壁、套内卫生间和分户隔墙上。
2、工业建筑电气抗震设计深度不够;未按规范要求考虑机电设备抗震。
3、公共停车库配建指标应参考DB33/1121-2016,表4.2.4.6考虑,具体慢充、快充设置比例为15%及其50%。也可参见《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技术规定》甬DX-JS008-2020中表4.0.2。
4、根据RFJ013-2010《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中9.1.2.5,防化值班室插座箱电源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5、根据《建筑防火规范》GB50016-2014 10.3.5,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厂房和丙类仓库的相关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不少厂房未考虑这规范要求。
6、住宅装修项目未按照《宁波市全装修住宅设计技术细则》2019甬DX-09考虑设置插座数量及安装高度要求。
7、无障碍居室和卫生间内未设求助呼叫按钮,无障碍住房及宿舍未设置供听力障碍者使用的闪光提示门铃。
8、变电所位设置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不能设置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有水并可能漏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贴邻。
9、低压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宜具有选择性,各级保护电器之间应能协调配合;对于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
10、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11、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系统未按照《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系统设计标准》DB33/1090-2017及宁波市建设数据和档案管理中心的要求来分类和设置表计。
12、托儿所、幼儿园的紫外线杀菌灯的控制装置未单独设置,未采取防误开措施。
13、未明确建筑物防雷引下线附近保护人身安全需采取的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措施。
14、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未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的热效应和机械力造成危险之前切断短路电流。(如:当短路保护电器为低压断路器时,被保护线路预期短路电流不应小于低压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短路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不应小于保护电器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
(一)总则
1、主要设计依据不全,总图管道及构筑物无定位尺寸,平面图无楼层标高、无房间名称,设计文件无绿建设计专篇。
2、总平面图应绘制给排水管网及构筑物的位置(坐标或定位尺寸)、标注管道接口处市政管网的位置、标高、管径等。
(二)给水部分
3、采用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的排水口应采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技术措施。
4、给水管道穿越变形缝时,应设置补偿管道伸缩和剪切变形的装置。
5、给水引入管与排水排出管的净距不得小于1米。
6、住宅给水入户支管减压阀前应设置过滤器,减压阀后应设置压力表。
7、低位生活水池(箱)应设置水位监视和溢流报警装置,其信息应传至监控中心。
(三)排水部分
8、用于生活排水系统的特殊单立管系统必须提供通过测试的最大通水能力值后方可设计。
9、仅顶层设置卫生间的排水支管、排水立管均不得穿越下层住户套内空间。
10、排水立管上连接排水横支管的楼层均应设检查口。
11、底层生活排水管道单独排出时,排水横管长度大于12米时应设置环形通气管。
12、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储藏室。
13、公共建筑无通气的底层生活排水支管单独排出的最大卫生器具数量应满足GB50015-2019-表4.7.1。
14、虹吸雨水系统立管采用高密度聚乙烯管时,应设置检查口。
(四)消防部分
15、管道穿越防火隔墙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16、灭火器设置点配置的灭火器数量应根据计算后确定,不得小于最低配置级别和数量的计算值,且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一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
1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7.6.1-6室内消火栓处应同时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18、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消火栓前有1米×1米的操作场地且消火栓箱能开启120度。
1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9.1.3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20、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未采用信号阀时应设置锁定阀位的锁具。
21、室内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大于0.50MPa;当大于0.70MPa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
22、地下一层通向地下二层的坡道(以防火卷帘为界)长度超过25米,地下一层的消火栓保护半径不够,不可借用地下二层的消火栓,应在坡道内设置考虑增设消火栓。灭火器保护半径也不够,应增设灭火器。
23、室外消防给水管网管径及其室外消火栓数量应根据计算确定,且应满足《消防给水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3.3.2条规定。
24、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用量计算时应按防护区最低环境温度,否则将导致设计用量偏小。
25、闭式喷淋系统的喷头类型应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6.1.1条的规定选用。
26、自喷系统末端试水应设置专用排水措施。《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的第9.3.1条。(自喷专用排水立管应独立设置,不可以与雨水、其他生活废水管合并设置)。
27、住宅底层商商业网点装修时,多间商商业网点合并,导致建筑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消防水泵流量、消防水池不满足规范要求。
28、设计文件未设定消防稳压设备启停泵压力及压力开关启泵压力。
(五)人防部分
29、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
30、人防生活水箱、人防饮用水水箱有效容积计算应注意有效高度,否则将导致有效容积不够。
31、人防饮用水箱、生活水箱应设置消毒设施。
32、地下一层雨水排水不应排入地下二层的人防区域内。
33、人防排水管道引至防护密闭门外的集水坑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密闭措施,图纸中应明确防护密闭措施做法。
(一)图纸深度
1、施工图上各专业之间需会签。
2、暖通设计施工说明中应包含:项目概况、设计依据、设计室内外设计参数、绿建专篇等内容。
(二)空调通风
3、根据《宁波市绿色建筑设计实施细则》2016甬SS-01第9.1.2条规定,空气调节系统住宅卧室、起居室冬季室内温度取18°C。
4、规范及图集版本号应采用新版本:
(1)《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版本号由GB21455-2008改为GB21455-2013;
(2)《金属、非金属风管支吊架》版本号由08K132改为19K112;
(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版本号由GB50243-2002改为GB50243-2016。
5、设计说明中不能出现“VRV”、“MDV”等指定生产厂家型号。
6、分体空调室外机安装、通风散热空间不足,特别是住宅项目,施工图中有设备平台,精装修时另作他用了。设置装饰百叶时百叶的开口率应大于80%,叶片角度不大于15度。
7、在通风与空调系统中产生的噪声,当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噪声标准时,应设置消声设备。
(三)防烟排烟
8、设置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在顶层应表达出固定窗的位置和面积。
9、在采用自然排烟时:图上应标明自然排烟房间的防烟分区面积、净高、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排烟量、储烟仓内自然排烟窗有效开启面积等参数。
10、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的开口部位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11、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3.7条、第4.4.7条要求,防排烟管道置于土建风道内时,预留的安装空间不足,设计应考虑到安装空间。
12、自然排烟窗(口)应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3.6条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
(四)人防
13、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第3.9.5条要求,战时进风、排风未采取消声措施。
14、防护工程应设置空气质量监测。
15、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01-2015第7.6.3条规定,通风管密闭翼环厚度不小于10mm。
(一)政策性部分
1、根据甬建发[2019]62号文件,设计文件应编制《工程项目建筑渣土综合利用优化设计专篇》。
2、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7号令)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3、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建建发〔2011〕221号),文件中应该有设计责任标牌内容。
4、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应当根据工程特点提出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各项性能指标与相应技术措施要求。
5、根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甬建发[2014]113号文件。在设计文件中注明使用预拌砂浆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与技术措施要求。
6、根据《宁波市建设用砂管理办法》(2014年6月15日实施)设计文件应明确建设用砂关于氯离子含量、贝壳含量的技术指标要求。
7、各专业主要图纸应有相关专业设计人员会签。
(二)道路专业违反强条部分
8、绿化乔木等配套设计侵入建筑限界内。
9、苗木、设施及立体交叉桥墩,妨碍驾驶员视线。
10、设计文件应明确混凝土路面砖的耐磨性、抗冻性与防滑性要求。
11、应特别注意以下规范条文:《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51286-2018)第3.5.1条:人行道有效通行宽度不小于1.5m;第3.5.4条:当穿越车行道的人行横道长度大于16m时,应在分隔带或道路中心线附近的人行横道处设置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第3.5.6条:
设计速度大于40Km/h的道路,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必须设置安全隔离设施;第6.2.9条:对人行道与一侧地面存在高差,有行人跌落危险的,应设置人行护栏。
(三)道路专业违反一般性条文部分
12、《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 2016年版)第6.2.6条:当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250m时,应在圆曲线内侧加宽,并应设置加宽缓和段。
13、《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 2016年版)第6.3.2条:道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
14、《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 2016年版)第14.2.5条:对窄路、急弯、陡坡、视线不良、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应设置视线诱导、警告、禁令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15、《城镇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 2016年版)第15.2.2.4条规定:地下管线宜优先考虑布置在非机动车道下,不得沿快速路车行道下纵向敷设。当其他等级道路车行道下敷设管线时井盖不应影响行车安全性和舒适性,且宜布置车辆轮迹范围之外。人行道上的井盖等地面设施不应影响行人通行。
16、《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CJJ194-2013)第4.3、4.5条:路基填料最大粒径应小于150mm,路床填料最大粒径应小于100mm。在设计中应加强路床厚度的计算和设计。
17、《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CJJ194-2013)第5.2.7条:边沟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3%,困难情况下不宜小于0.1%。
18、《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CJJ194-2013)第5.2.8条:分隔带表面水的防排水设计应根据所在地区降雨量、道路等级及分隔带宽度等因素综合考虑,防止雨水进入路基内部。
19、《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CJJ194-2013)第7.2.2条:软土地区路基设计宜包含路基稳定验算、路基沉降计算、地基处理措施及路基监测设计等内容。往往针对性的计算和分析不足,采取习惯经验性设计。应该提供软土地基的设计计算资料。
20、《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169-2012)第4.2.1条:在下述情况下,应在基层下设置垫层:①季节性冰冻地区的中湿或潮湿路段;②地下水位高、排水不良。路基处于潮湿或过湿状态;③水文地质条件不良的土质路堑,路床土处于潮湿或过湿状态。
21、《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169-2012)第6.6.1条:特殊部位水泥混凝土面层配筋布置不符合有关细节的规定。
22、展宽渐变段长度(特别是同时设公交站台)不满足《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2010)第4.2章节的规定。
23、根据《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第8.4.2.1条,在水泥混凝土路面等上加铺沥青混合料层时,应在既有结构和路缘石、检查井等构筑物与沥青混合料层连接面喷洒粘层油。
(四)室外排水专业违反强条部分
24、《给水排水工程构造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第3.0.1、6.1.3条:构筑物的砼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受力钢筋的砼保护层最小厚度不满足规定。
(五)排水专业违反一般性条文部分
25、《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6年版)第4.3.2B条:埋地塑料排水管的使用,应符合①根据工程条件、材料力学性能和回填材料压实度,按环刚度复核覆土深度。②设置在机动车道下的埋地塑料排水管道不应影响道路质量。
26、《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6年版)第4.3.4条:污水和合流污水管道应采用柔性接口。
27、《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6年版)第4.7.2A条:平箅式雨水口的箅面标高应比周围路面标高低3-5cm,立箅式雨水口进水处路面标高应比周围路面标高低5cm。
28、《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6年版)第4.11.6条:倒虹管进水井的前一检查井,应设置沉泥槽。
29、《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43-2010)第4.9.4条:当塑料排水管道与检查井连接时,检查井基础与管道基础之间设置过渡区段,过渡区段不应小于1倍管径,且不宜小于1m。
30、路面最低处设雨水口时,留意加宽渐变段处因横坡较大存在路面最低需设置。
31、雨污管道交叉时污水穿越雨水检查井,往往不注意标高阻隔雨水的水流。难以避开阻隔标高时应增大交叉口的设计。
(六)桥梁专业违反强条部分
32、《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2011 2019年版)第3.0.14条:当桥梁按持久状况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根据结构的重要性、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应采用不低于表3.0.14规定的设计安全等级。
33、《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2011 2019年版)第3.0.19条:桥上或地下通道内的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不得在桥上敷设污水管、压力大于0.4MPa的燃气管和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的液、气体管。条件许可时,在桥上敷设的电信电缆、热力管、给水管、电压不高于10KV配电电缆、压力不大于0.4MPa燃气管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②、严禁在地下通道内敷设电压高于10KV配电电缆、燃气管及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液、气管。设计需核实满足以上要求。
34、《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CJJ166-2011)第8.1.1条:对地震基本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墩柱塑性铰区域内加密箍筋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加密区的长度不应小于墩柱弯曲方向截面边长或墩柱上弯矩80%的范围;当墩柱的高度与弯曲方向截面边长之比小于2.5时,墩柱加密区的长度应取墩柱全高。
(2)加密箍筋的最大间距不应大于10cm或6dbl或b/4(dbl为纵筋的直径,b为墩柱弯曲方向的截面边长);
(3)箍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
(4)螺旋筋箍筋的接头必须采用对接焊,矩形箍筋应有135°弯钩,并应伸入核心混凝土之内6dbl以上。
(七)桥梁专业违反一般性条文部分
35、桥梁人行道、防撞栏杆、路缘石及护栏应满足《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2011 2019年版)第6.0.7条相关规定。
36、《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15)第3.5.5条:搭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搭板长度不宜小于5m;桥台高度不小于5m时,搭板长度不宜小于8m。②搭板宽度宜与桥台内缘相齐,并用柔性材料隔离,最小宽度不应小于行车道宽度。③搭板厚度不宜小于0.25m;长度不小于6m的搭板,其厚度不宜小于0.3m。
37、规范没有及时更新,如《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应注明采用2019修订版、《公路工程基桩动测技术规程》(JTG/T F81-01-2004)应改为《公路工程基桩检测技术规程》(JTG/T 3512-2020)等。
38、根据《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局部修订条文(2019年版)9.5.1,栏杆竖直构件间的最大净间距不得大于11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