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应该增设独立虐待儿童罪,而且还应该有儿童强制救助计划
近年来,我们在各种媒体上看到关于虐待儿童的事件不少,性质恶劣的程度有些超出了我们的想象。大家在骂,现在的年轻人不会当爹妈的同时,也对多次上门执法的警察表示了不满。认为如果他们尽早的下决心处理这些虐待者,很多悲剧就可以避免。
但是我们马上发现了一个悖论,如果强行把这些虐待儿童的父母给拘留、逮捕了,甚至法院也给他们判刑了。那么这个丢下的已经受到伤害的儿童怎么处理?幼小的孩子哪有独立生存能力?
以前好多的做法一般是由孩子的叔叔、姑姑和姨妈等至亲来带走孩子,负责抚养孩子长大。这种做法是好事还是坏事,作为警察,他们不是心理学家和儿童专家,他们没有办法判断。他们只知道马上处理父母,他们就得抽人出来自己在派出所带孩子了。
大家发现没有,现在正在生育的这一代年轻人,绝大多数是独生子女。也就是说,他们的孩子已经基本上没有叔叔、姑姑和姨妈这些亲戚了。何况现在的带个孩子的经济压力有多大,大家是心知肚明的,好多人自己都不敢生,哪一个又是,真心愿意再帮兄弟姐妹再带一个“包袱"呢?
执法的警察真的也很难办,审批逮捕证的检查院压力也不小,如果不处理这些虐待儿童的父母,儿童还要受到更多的虐待;如果处理了这些父母,孩子马上就没得人带。警察们也是人,他们除了按法律办事,也会思考亲情等影响,多数善良的人会想父母不会真心要虐待自己的孩子的。于是安慰安慰受虐待的儿童,威胁甚至痛骂一顿这些可恶的父母,就只能收工回派出所了。其实他们并没得更好的办法,摸到良心想一想,如果我们是这些警察,我们有没更好的办法呢。
既然要增设独立虐待儿童罪,那么就应该设立与其配套的儿童强制救助计划。甚至可以增设独立虐待儿童罪之前就进行安排,由于要强制带走孩子,这也需要修改相关法律。儿童强制救助计划,其实在大多数国家都设立很多年了,指将那些被虐待的儿童,用警力强制从父母的身边给带走,剥夺其父母的抚养权,由政府成立的专门福利机构,来把这些儿童保护起来,让他们脱离被伤害的源头。
虐待儿童的父母要取回儿童的抚养权,必须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由法院判决允许才能取回。
当然,为了减轻财政投入的负担,也为了让孩子在正常的家庭环境健康成长,很多国家的成功经验是,可以让有条件的,无法生育孩子的家庭来申请收养。让大多数孩子还是在家庭这种更加自然的社会环境中长大,在社会和爱心人士的共同帮助下,绝大多数的被虐待儿童就可以得到他们应该得到的快乐童年。
我国孕妇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媒体上就爆出,有人故意怀孕,去进行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警察抓了也得依法放人,根本无可奈何。于是杭州就建立了试验性的孕妇监狱,解决了孕妇服刑上的一些生活和医疗问题,这股歪风就基本给刹住了。
对于虐待儿童,我们更应该重视,不能省这些不应该省的钱了。前段时间专家们不是在降低追究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中说,普通环境和监狱下长大的孩子,后续犯罪的可能性更低吗?那么长期受虐待的孩子呢?估计专家们的观点会是还不如监狱长大的孩子。
人口出生率越来越低,如果出生的孩子还遇上暴力虐待。那么这些长大的孩子可能会给带来更多的社会问题,而且当其成为父母后,成为施暴者的可能性也要高出不少。与其发生后再去解决这些问题,还不如与虐待儿童罪配套,把强制救济儿童的事一并给办了。
对了,关于被老师等非抚养人虐待的问题,可能并不适用虐待儿童罪,应该按故意伤害罪等来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