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礼治模式包含着“礼”和“法”的双重内涵,然而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古代“礼治”和“法治”在本质上都走向了人治。
传统礼治模式的现代实践价值2021年07月20日 08:3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周瑞春打印 推荐中国传统礼治模式包含着“礼”和“法”的双重内涵,然而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古代“礼治”和“法治”在本质上都走向了人治。实际上,古代中国虽有“法治”之名,但其与现代社会治理中的“法治”迥然不同。前者是端赖君主智慧、德性、胸怀等个体理性的“法治”;后者则是一种基于平等、公平、公正等现代理念,试图以法律条文、法理逻辑、法制规范来替代“人治”的公共理性建构。当前,尽管传统礼治模式已成为历史,要法治不要人治也成为一种治理共识,但是礼治遗产中蕴含的个体道德内涵、社会伦理规范以及宗法关系网络中的公共理性等要素,对于当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礼法合流孕育独立的现代道德实践主体。传统礼治作为一种国家治理模式,蕴含着两个潜在的社会实践群体:其一是作为“治理者”的统治者、统治阶层;其二是作为“被治理者”的庶民百姓。对于这两个群体,儒家都主张从个体之“人”本身去克己复礼,以推行个体道德、社会伦理和国家治理,最终契合天地大道。对于治理者,孔子提出“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认为提升治理者(执政者)的道德水平既是实现“德配天地”的必然选择,也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因素。对于被治理者,孟子则明确了“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为不同社会角色定位下的个体道德要求、伦理关系规范指明了方向。礼治社会对执政者和普通百姓共同的道德约束,具有一定的平等色彩,尽管这种平等在君主制统治下带有一定的虚伪性。但不可否认,对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共同的道德要求使得“人”作为道德实践主体的地位得以突显。唐宋之后,以“五伦”为代表的社会公序良德,在某种意义上成为全社会共同认可的行为规范,个体举手投足之间,既可以对照自查,也受到以血缘宗法关系为纽带形成的礼法社会的全面监督。实际上,每个人都既是自身道德实践的完全责任人,并受到“他者”的监督与评判,也同时作为“他者”对其周遭他人进行同样的在场监督和评判。这一道德主体之间的互动,使得人人都获得了一种礼法社会下的道德话语权,而话语权的行使必须在参与社会交往、与公共权力对话中实现,这就为现代社会民主参与提供了主体实践理性之可能。名实思想成为现代行政伦理的重要内容。中国古代儒、墨、法等各家都涉及名实思想。以儒家礼治传统为例,孔子提出“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认为名分的确立对于礼治至关重要,其“八佾舞于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的斥责正是对季氏僭越名实的行政伦理批判。对于名实思想衍生出来的行政伦理要求,孔子也给予了具体阐释,如“赦小过,举贤才”;“为政以德”;“举直措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这些基于名实的行政伦理思想,对行政人员个体道德、执政行为规范、行政目标等提出了较为明确的要求。名实不副则“礼乐不兴”“刑罚不中”,只有人人坚守名分之位、之责、之德,才能“修己以安百姓”,实现礼法大道。同样,法家也提出“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的吏治之道。在中国传统社会礼法合流的治理实践中,“名实”涉及古代官僚体系中为政者的职责定位,“君操其名,臣效其形,形名参同,上下和调也”。在法家看来,名实不光是提出了尽责的行政伦理要求,也为官员权力行使设了边界,“其罪典衣,以为失其事也;其罪典冠,以为越其职也。非不恶寒也,以为侵官之害甚于寒。故明君之畜臣,臣不得越官而有功”。韩昭侯睡觉时,典冠者加之以衣反而因此被杀,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逾越名实的权责界限。韩非子还进一步提出“吏者,民之本,纲者也,故圣人治吏不治民”,直接将对官吏本身的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主要内容。一般认为,现代社会行政伦理是“针对行政行为和政治活动的社会化角色的伦理原则和规范”,礼法合流下的礼治传统思想遗产,对于现今国家治理依然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宗法伦理成为现代基层治理的柔和剂。中国传统礼治模式是基于血缘宗法关系网的组织架构,甚至封建王朝统治者一度需要依靠地方豪门、宗族的社会动员力量推行有效的军政举措。进入现代社会,地方宗族作为组织化的整体力量虽然不复存在,但在乡镇农村地区,却以血缘宗亲圈层化的“熟人社会”新形式,直接影响到现代社会治理进程。甚至有学者通过田野调查认为,在宗族型村落的村治实践中,宗族的实际作用并没有随着现代化演进而消失,相反在乡村治理中一直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毋庸置疑,传统宗法社会的制度、文化、习俗等是礼治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以距统治者血缘关系远近而圈层式推衍的“封诸侯,建同姓”,以“长幼”“名分”“内外”加以区分和辨认的关系网络,在古代礼治模式中发挥着国家治理的地方组织架构作用。对于现代社会而言,几千年宗法文化培育之下的“熟人社会”,在贯彻国家治理大政方针、开展社会动员和执行基层治理时,依然具有较强的生命力,而街道、居委会等基层工作的深入开展,也可以借鉴宗法血缘圈层文化所特有的情感协调功能,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增强现代国家治理的组织文化软实力。当然,宗法血缘圈层文化也有其固有的文化劣根性残余,比如其内含的“家天下”“家长制”“一言堂”等,尤其需要在现代行政组织体系中去粗取精,避免可能出现的人身依附、山头作风、权力监管真空等沉疴痼疾死灰复燃。德国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在研究人类社会起源时,提出了基于血缘、地缘、精神文化的三种类型的共同体,其中血缘共同体是最为“本质的统一体”,因为“由于出生,人与人之间形成了相互的'植物性生命’的关联”。以宗法血缘圈层文化认同为基础构建的宗法伦理共同体,兼具血缘、地缘、精神文化等多重意涵,实际上成为地域性、多样性、牢固性的基层治理单元,确保了社会稳定。当前,对于宗法伦理共同体的现代运用,需要从组织结构、制度体系、个体认知等多个角度加以深入研究,确保全面综合、审慎有序、良性推进。总之,对于探讨中国传统礼治模式的现代价值而言,如何将“人”的重心由以古代君主为代表的执政者转移到现代民主参与中的公民,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面对的重要议题。西方现代性的产生,源于人性脱离对神性的依附以及“人”作为实践主体地位的确立,但西方社会对个体能动性的过度强调,往往造成社会一致行动力的低效,在处理个体与共同体的冲突问题时,也往往陷入一种“最大多数”式的功利论治理导向境地。对此,中国传统礼治模式诉诸个体道德内化,在社会整体论视域下解决了个体与共同体的冲突问题,“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里的“刑”与“德”分别对应着法治主导与礼治主导两种选择,而中国传统社会经验表明,只有兼顾法治和礼治才是最为合理的治理模式。英国法学家赫伯特·哈特也曾提出,法律和道德分享着同一套词汇,“所有国内法律都体现着特定的和基本的道德要求之宗旨”。因此,中国传统社会将治理需求道德化,促使个体以道德自律的形式形成社会共识、实现社会认同、成为自觉维护法律道德的参与者和监督者,这或许是我们可以从传统礼治模式中汲取有益养分的重要实践方向。(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2019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阶段性成果)(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茶道哲学研究所)分享到: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张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