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中作弊会构成刑法规定的考试作弊犯罪吗?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三种考试作弊犯罪。需注意的是,上述几类犯罪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相应作弊行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作弊行为,不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犯罪。那么,“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具体有哪些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亦即,“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经粗略梳理,目前有二十余部法律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作了规定,包括《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教师法》、《执业医师法》、《注册会计师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关法》、《动物防疫法》、《旅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统计法》、《公证法》等。

为了便于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对于哪些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进行了列举。对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并不在司法解释列举的第(一)至(三)项所规定的国家教育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范围中,也未有相关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而,在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中作弊,并不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考试作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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