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北大法律信息网每月准时为您奉上过去一月的重要案例梳理。本月重要案例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9批指导性案例;2021年第9期、第10期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批依法惩处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批典型案例,涉及公益诉讼、行刑衔接等领域。
指导性案例
1.指导案例163号: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关键词】民事;破产重整;实质合并破产;关联企业;债转股;预表决【裁判要点】当事人申请对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合并破产的必要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应当以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原则,在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出现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依申请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采用实质合并破产方式的,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作为一个整体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清偿顺位公平受偿。合并重整后,各关联企业原则上应当合并为一个企业,但债权人会议表决各关联企业继续存续,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有需要的,可以准许。合并重整中,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进入合并的关联企业的资产及经营优势、合并后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出资人权益调整等因素,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同时,可以灵活设计“现金+债转股”等清偿方案、通过“预表决”方式事先征求债权人意见并以此为基础完善重整方案,推动重整的顺利进行。2.指导案例164号: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关键词】民事;破产重整;实质合并破产;投资人试生产;利益衡平;监督【裁判要点】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破产企业面临生产许可证等核心优质资产灭失、机器设备闲置贬损等风险,投资人亦希望通过试生产全面了解企业经营实力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投资人先行投入部分资金进行试生产。破产企业核心资产的存续直接影响到破产重整目的实现,管理人的申请有利于恢复破产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该试生产申请符合破产保护理念,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准许。同时,投资人试生产在获得准许后,应接受人民法院、管理人及债权人的监督,以公平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条、第2条、第26条、第86条3.指导案例165号: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关键词】民事;破产清算;实质合并破产;关联企业;听证【裁判要点】人民法院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应当尊重关联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对各企业法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审查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原则。当关联企业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破产管理人可以申请对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人民法院收到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债权人代表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并综合考虑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的混同程度及其持续时间、各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债权人整体清偿利益、增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9期(总第299期)1.深圳市卫邦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坚毅、深圳市远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裁判摘要】在判断涉案发明创造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的发明创造”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作出认定:一是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具体内容;二是涉案专利的具体情况;三是原单位是否开展了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研发活动,或者是否对有关技术具有合法的来源;四是权利人、发明人能否对于涉案专利的研发过程或者技术来源作出合理解释。依法保护原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享有的合法权利,维护原单位、离职员工以及离职员工新任职单位的利益平衡。2.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与上海智富茂城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商业银行收取中间费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息费分离、质价相符的原则。商业银行利用其优势地位捆绑贷款强制客户订立中间业务合同而未提供实质性服务的,属变相收取利息,背离了民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增加了企业融资成本,属于《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规定的“只收费不服务”情形。3.常知富诉南京秦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裁判摘要】业主委员会有权按照法定程序对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作出决定。在法律未对共享单车停放做出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业主委员会做出的不允许小区内部骑行、停放共享单车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管理公司据此拒绝业主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的,不构成侵权。 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10期(总第300期)
1.张荣生等诉上海康仁乐购超市贸易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裁判摘要】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界定在合理范围内,应当保证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标准,排除安全隐患,同时应当及时对已发生的危险和损害采取积极的应对和救助措施。管理人是否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应参照社会普遍认同的衡量标准加以判断。2.范仲兴、俞兰萍、高娟诉上海祥龙虞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黄正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系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系倡导性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已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并不因此免除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投保人为劳动者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该保险的受益人只能是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建筑施工企业或实际施工人以投保人身份主张在赔偿款中扣除意外伤害保险金,变相成为该保险受益人的,有违立法目的,依法不予支持。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起依法惩处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
1.曾望清诈骗案——依法严惩医保骗保幕后组织者、职业骗保人
2.靳利娟、罗安君等诈骗案——社区定点医保机构以虚开药品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数额特别巨大
3.马良、郭万灵诈骗案——以“挂空床”的方式虚构医药费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4.金叶、张川、高峰、陶玉铨、顾翠霞诈骗案——医疗机构以开具“大小处方”的方式虚增药品金额,套取药品差额
5.王韬贪污案——医疗保险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套现国家医保资金
6.赵德胜诈骗案——参保人员以超量购买药品后转卖的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7.刘治普诈骗案——参保人员重复报销医疗费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十四起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1.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古柏行政公益诉讼案
2.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人损害长江生态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
3.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诉青岛市崂山区某空间艺术鉴赏中心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原生态樟树群行政公益诉讼案
5.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6.辽宁省丹东市宽甸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中华蜜蜂品种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7.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黄花刺茄保护生物多样性行政公益诉讼案
8.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等13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9.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沈某某等破坏海洋生物资源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10.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诉邱某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海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1.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生存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12.广西防城港市检察机关督促保护红树林生存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1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文昌市麒麟菜省级自然保护区行政公益诉讼案
14.云南省寻甸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全面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人民检察院行刑衔接工作典型案例
1.广东戚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江苏肖某某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3.北京刘某某非法采矿案
4.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批4起“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
1.沈某乙诉浙江省某县人民政府、某县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检察监督案
2.王某等41人诉辽宁省某市人民政府履行会议纪要职责检察监督案
3.付某诉河南某县自然资源局及第三人房屋登记检察监督案
4.田某、张某诉山东省济南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检察监督案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7起检察机关依法追诉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1.杨某某、黎某等3人诈骗医保基金案
2.昝某、凡某雨、林某永等人诈骗失业保险金案
3.李某、黄某某等10人编造“皇家资产”诈骗案
4.周某等人虚假诉讼诈骗案
5.杨某等43人虚构收藏品拍卖诈骗案
6.洪某源、张某发、彭某明等61人利用期货交易平台诈骗案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4件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
1.李某莉与朱某文、朱某惠民间借贷纠纷跟进监督案
2.杨某、耿某强与天津某银行津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跟进监督案
3.辽宁某集团公司第四分公司申请执行跟进监督案
4.某建筑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跟进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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