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翻墙逃课摔伤,学校一定要担责?法院判了

学生逃课爬围墙外出不慎跌落坠伤,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承担未尽到管理、教育职责的责任。学校该担责吗?

△图源网络  图文无关

基本案情

蒙某某生于2006年,原告蒙某、潘某某系蒙某某的父母,蒙某某就读于某某县第二中学八年级。2021年3月12日,上课期间蒙某某邀约同班同学何某某、姚某,三人逃课从就读中学围墙爬出,翻墙过程中蒙某某不慎跌落坠伤,就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承担未尽到管理、教育职责的责任。经法院查明,某某县二中已经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并通过上墙张贴、主题班会、家长会等方式向学生及家长进行宣传教育。蒙某某于2019年8月到某某县二中就读,原告均参加该学校组织的家长会,并时常与蒙某某所在班级班主任沟通蒙某某在校学习情况。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一,被告某某县二中已在校园设置围墙,并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通过上墙张贴、主题班会、家长会等方式向学生及家长进行宣传教育,作为义务教育机构已履行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二,蒙某某虽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已年满14周岁并在该校已经就读一年有余,期间,对遵守学校纪律制度已经具备了相应的认知能力,对其行为的后果也具有一定的认知和预见能力。其三,从蒙某某逃课到翻墙坠伤发生时间间隔较短,即使发生学生逃课、旷课行为,学校亦需要一个核实过程,故不能认定被告某某县二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原告主张学校承担管理失职之责,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案件解读

未成年学生心智发育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其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暂时脱离了监护人的管理和保护,因此设立特别保护机制,具有现实需求。学校与学生之间属于“教育管理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家长的监护责任像接力棒一样完全交给了学校,也不意味着学校必须对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一切损害事故负责,而是仅对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承担责任。实践中,学校失责常见情形如下:一是教育机构的教育设施、生活设施,教育设备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二是教学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疏漏,教育人员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存在体罚或变相体罚等行为。三是教育人员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发现未成年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制止或者未及时告知监护人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潇湘晨报综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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