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车祸死亡 竟冒出两个“妻子”讨要赔偿金 谁有权获得?

根据《现代快报》报道,任师傅出了交通事故不幸死亡,妻子董女士办理完丧事之后,带着 3 岁的女儿小董来到法院,准备向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索赔。可不想,却得知丈夫竟然在外面还有一个妻子,而且还生育一个儿子。原来,这外面的妻子和儿子得知任师傅死亡一事,也到法院讨要赔偿金。

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便审结了这么一件离奇的案件。

任师傅怎么会有两个妻子?他的死亡赔偿金,谁有权获得?来说一下任师傅的经历。

原来,1989 年,任师傅和陈女士就同居在一起,1990 年生下儿子小任,但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后任师傅外出务工,双方长期分居

2012 年,任师傅与董女士相识并开始了同居生活,之后便生育了女儿小董,但这两人也未曾领取结婚证,女儿小董也一直未能上户口。当然,小董对任师傅之前在一起同居的陈女士以及儿子也一无所知。直到任师傅遭遇不幸。

2017 年 5 月 26 日,任师傅骑着没有牌照的电瓶车下班回家时,不幸撞上货车,当场死亡。

在同一时间有两位均没有领取结婚证的 " 妻子 "到法院主张死亡赔偿金,那么,哪一任 " 妻子 " 以及儿女才有权利获得赔偿呢?谁又是任师傅合法的妻子呢?

嘉宾: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         谭瑛律师

方弘:两任“妻子”,但是都没有结婚证,这种情况下,是否两者都不是法律上认可的妻子呢?

谭瑛律师:这要具体情况具体来分析。就一般意义上来讲,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必须是要到民政局进行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才被视为合法的夫妻。

但是,之前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就是事实婚姻。它是作为一个特例存在的。法律上对事实婚姻的规定是指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也就是说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双方都达到了结婚的年龄,而且都没有其他的婚姻关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就是事实婚姻。

这个时间节点是非常重要。根据这个规定,具体到本案来说,任师傅和陈女士是1989年的时候就同居在一起了。而且,陈女士在1990年的时候,生下了儿子小任。

也就是说他们两个人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且还共同生育了孩子。

当时应该说双方是男未娶,女未嫁。所以,他们两个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所以,任师傅和陈女士存在一个事实婚姻的关系。

至于2012年,任师傅和董女士相识,开始同居生活。因为,他们没有领取结婚证,也不属于事实婚姻关系。所以,任师傅和董女士的同居关系,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也就是不受保护的。

因为任师傅和陈女士之前就有一个事实婚姻,法律上如果认定的他们是事实婚姻,法律后果是和办结婚证的婚姻同样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所以,在这个基础上,任师傅即使和董女士在去办结婚证也是办不了的。如果他们办了结婚证也是属于重婚的。

具体到本案来讲,任师傅和陈女士之间的事实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而任师傅和董女士之间的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方弘:也就是说任师傅明知自己有婚姻在身,却还和董女士同居在一起,还生了孩子。从法律上讲,任师傅是构成重婚罪的?

谭瑛律师:是的。任师傅和董女士以夫妻名义同居,而且后来还生育了女儿小董。并且,同居的时间也比较长,直到他去世之前,他都是和董女士在一起同居生活的。严格意义上来讲,任师傅是构成重婚罪的。

这就要看陈女士要不要追究了。当然,任师傅已经死亡,陈女士可能也不会再来追究这个事情。

董女士构不构成重婚,就要看董女士是否知道任师傅之前是和陈女士有事实婚姻的。如果她明知道这种情况,仍然和任师傅以夫妻名义同居。她也可能构成重婚罪。如果她不知道任师傅和陈女士之间事实婚姻关系的存在,她就不构成犯罪。

方弘:任先生去世,留下的是一任妻子,还有一个同居在一起生活的董女士以及一双儿女。任师傅死亡后所留下的死亡赔偿金,谁有权获得呢?

谭瑛:从法律上来讲,死亡赔偿金是对任师傅死亡以后可能获得报酬收入的弥补。虽然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在法律上,一般是参照遗产来处理的。所以,死亡赔偿金应该是由死者法定继承人来获得。

具体到本案,任师傅的法定继承人应该是妻子陈女士,他和陈女士的儿子小任,另外就是他和董女士的女儿小董。

虽然,任师傅和董女士之间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法律上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是享有同等的权利的。所以,女儿小董也是任师傅的法定继承人。

具体到本案的赔偿,就应该由陈女士、小任、小董三个人来获得。而且,原则上来讲一般是平均分配,适当照顾老弱病残。

方弘:也就是作为和任先生在一起长期同居并生育女儿的小董是一分也分不到的。因为,她并不是法律上认可的妻子。同样,任师傅如果之前有存款、房产或者其他的一些遗产,都是这三个人有继承权,而董女士是不具备继承权的。

谭瑛律师:从法律上讲,董女士不是任先生的合法继承人。所以,她没有权利来继承人任师傅的财产。

从车祸的补偿来看,除了死亡赔偿金,法律上规定还有被扶养人生活费。任师傅的孩子如果还未成年,实际上是要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对于这部分费用的分配就是谁的费用就给谁。

比如,按照小董的年龄计算出的生活费,这部分就应该给女儿小董。如果小任也没有成年,按照小任的年龄计算,就属于小任。但是,从本案的案情表述来看,陈女士1990年生下儿子小任。目前,小任已经成年。所以,如果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补偿,这一部分是应该归女儿小董。

方弘:经过法院核算,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女士,小任和小董一共损失56万多块钱。

董女士自然是心有不甘,也心有不服。她一直以来都自认为是任先生唯一合法妻子。但是,通过这个案件就要给大家纠正一些传统的错误认识了。

谭瑛律师:是的。就目前来说,这种事实婚姻的已经越来越少。因为1994年2月1号以前,在现实生活中,这个年龄段同居的情况比较少。所以,逐步到后期,事实婚姻就会越来越少见了。

给大家提个醒。平常很多老百姓有一种观念,觉得结婚证就是一张纸而已,可有可无。民间有种说法:只要有感情在,有没有那张纸都不重要。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结婚证虽然是一张纸,但是在关键的时候还是可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的。

如果有了这张结婚证,按照法律规定,就是夫妻。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那么它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在离婚的时候或者在发生继承的时候,对于另一方来讲,都是有权利来享受这些财产的。

但是,如果没有这张结婚证,就是同居关系。首先,一方不能享受另一方名下的财产。双方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是不会被认可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能证明自己财产有过出资。

另外,当一方死亡的时候,也不能作为合法的继承人来继承相关的遗产。

所以,我们认为从法律意义上来讲,结婚证还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法律凭证,而不是可有可无的一张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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