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闯红灯被抓拍曝光后告交警索赔2万 法院这样判
2016年10月13日下午17时许,韩某、周某在江苏盐城市区建军路与解放路交叉口过马路时,被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装置在路北的行人闯红灯自动抓拍系统拍照。
10月25日,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官方微信公众号“盐城交警微发布”曝光了一批行人闯红灯照片,其中有韩某、周某两人闯红灯的照片。
韩某、周某认为曝光行为致使他们名誉受到影响,给他们精神造成伤害,于2016年12月5日起诉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要求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删除曝光图文信息,并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抚慰金、起诉费、律师费等2万余元。
嘉宾:王菲律师
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弘:什么是名誉侵权?
王菲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俏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名誉是对自然人道德品质方面好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是自然人对其道德品质方面评价享有的权利,对这种社会评价的贬损才导致自然人名誉的侵犯。
常见的名誉权纠纷案都是一些通过各种形式诋毁、侮辱、诽谤英雄人物,丑化英雄人物形象、贬损英雄人物名誉,削弱其精神价值。
典型案例如葛长生、宋福宝分别诉洪振快名誉权纠纷案。
因洪振快撰写的《小学课本“狠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一文。 狼牙山五壮士中的葛振林之子葛长生、宋学义之子宋福宝认为,认为文章以历史细节考据、学术研究为幌子,以细节否定英雄,企业达到抹黑“狠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和名誉的目的,分别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洪振快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方弘:交警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为什么?
王菲律师:交警的正常曝光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行人过马路,遵守交通规则是基本的要求,也是对社会、对他人的一种负责任的表现。同时也是社会诚信的表现。
交警只是将不遵守通行规则的人进行客观反映,没有对行要进行任何形式的诋毁、侮辱、诽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