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亲当天车内发生关系 男子拒绝索赔后获刑!

邓奎

云南北上律师事务所主任

案情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人小邸生于1988年3月,初中毕业。“在北京服役期间,小邸修完了中专课程,拿到了中专文凭。”2009年,小邸退役,之后在滦南县某房产地产公司工作。2017年,小邸通过考试进入河南省某单位工作。
据小邸的父亲介绍,2018年春节期间,小邸从河南回滦南老家探亲,在滦南县某婚介所留下了自己的资料,希望通过征婚的方式找到自己的另一半。2018年2月21日(正月初六)上午,小邸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给婚介所老板王某发了188元的婚介费。第二天,王某联系小邸称,婚介所有位合适的女性,让小邸过去看看。2018年2月22日下午5时许,小邸到达婚介所,认识了25岁的小王并互加好友。
邸师傅说,见面后,小邸、小王对彼此都很满意。当晚,小邸请婚介所老板王某、小王等数人共进晚餐。“晚餐结束后,王某提议小王和小邸出去转转,加深一下感情。”在王某的建议下,当晚8时许,小邸开着哥哥的车带着小王来到了滦南县城的北河边上。期间,二人谈得很愉快,在车上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小邸将小王送回婚介所,并通过微信给王某再次转账500元。
邸师傅介绍,小邸回家不久,接到婚介所老板王某的电话,让小邸到婚介所去一趟商量事,小邸随后匆忙前往。原来,回到婚介所后,小王将他与小邸发生关系的事告诉了王某,王某提出让小邸给小王二三万元作为补偿,之后几人一起来到小王家里,小邸说,发生关系是两人自愿的,他没有钱。王某让小邸去借钱,小邸遂离开。
邸师傅回忆,2018年2月23日(正月初八)上午,婚介所老板王某带着一男一女两个人来到他家里。“当时儿子不在家,我和老伴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王某说,小邸和小王认识当天一见钟情,发生了关系,让我们拿2万元给小王作补偿。”不久,小邸回到家里说王某他们是敲诈。王某说,当天上午11点前小邸如果不拿出2万元,他们就报警。“当天我们没那么多钱,加上很多看热闹的人说王某他们是骗子,我们就没给他们钱。”
2018年2月23日中午,王某报警称小邸强奸了小王。当晚,一位李姓男子主动联系邸师傅,说他在邸师傅所在的村子有熟人,王某委托他联系小邸,一起解决此事。同月24日,小邸与李姓男子一起到达王某的婚介所,王某让小邸交出4000元后回家等消息。
2018年2月25日,小邸一行又来到王某的婚介所协商此事,王某说他问了小王,小王说这事没有5万元解决不了。此后几天,王某再次给小邸及其家人打电话要钱,说要给办案人员送礼协调,邸家人又给了王某数千元。2018年2月28日,王某又给邸师傅打电话让他们去婚介所。邸师傅一家想着去了几次都没有结果,就没有去。当晚在李某家,王某对邸师傅等人说,他给公安局的人把事情说清楚了,小邸没事了,该上班就去上班。为表示感谢,邸师傅又给了王某500元。
令邸师傅一家没想到的是,2018年3月1日,小邸被警方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
2018年6月1日,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对小邸提起公诉。检方指控:2018年2月22日17时许,小邸与小王通过婚介所相识并共进晚餐,当日20时许,邸某驾车载被害人王英到滦南县某地势偏僻处,意图与王英发生性关系。在王英明确拒绝后,邸某使用按手、压身体等手段,强行与王英发生了性关系。
滦南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邸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2018年12月29日,滦南县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邸某有期徒刑三年。小邸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2月2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月9日下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邸师傅称,儿子入狱后,坚持不认罪,希望家人为他申诉。二审维持原判后,邸师傅向当地相关部门不断申诉,呼吁相关部门再审此案,还儿子一个公道。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董琳

采访对话

方弘:法律上认定构成强奸罪的标准是什么?
邓奎律师:从法律上讲,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的判断标准,最主要的就是行为人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来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而发生这种性关系是违背妇女意志的,这种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这就是强奸罪认定的标准。
方弘:也就是说这个案件在认定标准上是有非常大的争议的,双方各执一词,作为小王,她认为自己是被强制和小邸发生性关系的。但是,小邸认为两个人是自愿的,而且小邸的辩护律师强调女孩身上没有任何的痕迹,车上也没有东西损毁,也就是当时是否有暴力的强制发生性关系行为,从证据上是没有办法认定的。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什么法院最终还是认定小邸构成了强奸罪?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邓奎律师:在刑事案件当中,当各方各执一词的时候如何评判,这就涉及到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如果认定某人构成犯罪,就要求证据要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要达到上述证据的标准,才能够定罪。本案当中,两人发生性关系是没有争议的,而关键问题是性关系行为是不是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违背妇女意志而发生。
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当时场景的情况下,法律只能通过间接证据看能不能得出一个唯一的结论。从间接证据这个角度,证据要查证属实,证据与证据之间要能够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或者无法解释的疑问,同时全案证据要能够形成完整的一个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合理的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同时根据这个证据能够进行的推理,且符合逻辑或者生活经验,这样判断才能够认定。
 
综合全案证据来看,我认为不能得出小邸强行违背了小王的意志来发生性关系这一唯一的结论。当案件存在疑点,就涉及到刑事诉讼当中的一个司法理念,叫疑罪从无。当小邸可能存在强行与小王发生关系的这种行为,同时也可能存在两人自愿的这种行为,此种情况下法律规定是要坚持疑罪从无,作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从刑事理论的角度来讲,根据疑点利益归属被告来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方弘:根据媒体报道,本案中检察机关指控的相应证据能够证明双方确实是发生了性关系,但是有没有一些强迫或者违背小王意志的行为,事实上没有看到媒体有这方面证据的报道。检察机关用的词语是“压身体”和“按手”这样违背小王意志的行为跟小王发生了性关系。但是辩护人律师也说,压身体和按手并不代表是暴力行为,同时小王身上没有伤痕,车内的物品也没有损坏,而且也没有因为被害人的反抗形成任何的痕迹,因此勘验结果和被害人小王的陈述是不吻合的,也就是说最终不能够证实小邸使用了暴力手段跟小王发生关系。这个证据事实上是不充分的,或者说根本就没有。
邓奎律师:从证据的角度讲这叫孤证,也就是说是否违背了小王的意志,从证据的角度看,目前仅有小王一个人的孤证。因为,从现场勘验的状况来看,跟小王陈述的不相吻合,不相印证,综合全案的证据不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有一点很重要,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要符合逻辑和经验,比如说这个案件中存在一个重大的疑点,假如小邸强行与小王发生了性关系,根据一般的逻辑和经验,这涉及到个人隐私,如果要报警的话,事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她就有机会报警,但她不但不报警,还告诉了婚介所的老板王某,目的是通过王某去获得钱财,而不是向公安机关举报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个行为就不符合一个普通常人或者普通女性受到侵害的生活经验。这还涉及到小王和王某之间的关系,王某在得知小王和小邸发生性关系后还给小王发52元红包,似乎存在很暧昧的关系。同时,王某还托人去找小邸来商量解决这个事情。所以,婚介所和小王的目的不是更好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更重要的还是让小邸拿钱。所以,小王跟婚介所的王某有可能对小邸进行敲诈,不能排除这种合理怀疑。
因为这些行为表现,既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那么认定小邸构成强奸罪的证据就不足,而这些怀疑没办法解释。王某和小王的行为怎么去评判?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这还是存疑的,有敲诈勒索的可能,当然证据上还是不能得出唯一结论。
 
同样的道理,评判小王和王某是否涉嫌敲诈勒索,跟小邸是否构成强奸罪,就现有媒体报道的材料来看,我认为都得不出唯一结论。
方弘:为什么不能得出王某和小王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结论?
邓奎律师:敲诈勒索罪成立的前提是小王确实自愿跟小邸发生了性关系,然后以报警相要挟来勒索钱财。但是,小王是否自愿和小邸发生性关系,是存在疑点的。、
 
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小王是自愿的,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小邸违背了小王的意志,强行与她发生关系,客观事实是什么,我们不去评判。但是,法律事实就是用证据来证明的事实,而现有的证据既不足以认定小邸强行跟小王发生了关系,也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小王自愿与小邸发生了关系,两种都存在疑点,证据都不充分。
方弘:可能在常人看来,小王如果不是自愿的话,应该第一时间报警,显然她和王某都不是这样,他们是不断得索要钱财,在索要的钱财没有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选择去报警,而且在这个过程当中,他们还愿意用钱来调解,可不可以通过这一系列的行为推断,他们其实就是敲诈勒索?
邓奎律师:从现有证据还得不出这个结论。如果涉嫌敲诈勒索,那么王某和小王之间就会构成共同犯罪。这就要进一步查明,拿来的钱,他们二人之间是如何进行分配的。如果要来的钱,王某参与了分配,或者大部分是王某的,这是一类证据。
另外一类证据就是找到王某跟小王之间,有合谋来敲诈勒索的比如信息交流这些证据,或者由第三方介入证人证言来证实,要足以证实确确实实两人是抱着这个目的去的,才会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而不能说小王没有选择报警,先跟小邸谈和解,就不存在强行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
方弘:现在法院的判决是小邸构成强奸罪,而且小邸也在监狱里服刑了,但是他一直都没有认罪,他父亲也说如果他认罪就可以得到减刑,早日出狱,但小邸坚持认为自己无罪,现在也在申诉,您觉得这个案子小邸想洗冤有什么办法呢?
邓奎律师:实际上这个案件应该适用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或者说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的适用。在《刑事诉讼法》当中是有明文规定的,当证据存在不足,就得不出唯一结论,这种时候法院应当宣告无罪。
这个案件从现有报道的材料来看,不管是一审二审,我认为判决都是值得商榷的。从现有的材料来看,我认为认定小邸构成强奸罪的证据还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我相信这个案件司法机关最终能够公正的处理,按照疑罪从无的理念来进行,最后把这个事情查清楚。

结语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最新发布情况通报表示,法院对此案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专门力量对文章中反映的案件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目前正在核查中。法院将本着实事求是、公正负责的态度对案件进行全面核查,并在第一时间将该案的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强奸犯罪因为多发生在比较隐秘的场所,因此对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尽管相应的证据难以收集,也不能够降低对于强奸行为的证明标准。

美国最著名的橄榄球明星辛普森被指控为杀妻嫌疑犯,即便洛杉矶警方获取了大量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但最终却因物证遭到污染,辛普森被宣布无罪释放。关乎个人性命和人身自由的刑法就应该秉持着“宁可漏网一千,不可冤枉一人”!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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