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正确计算方式(附详细实例说明2016)|法客帝国
[原题]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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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如遇[北京市第二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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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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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2014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公布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决了执行程序中利息计算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但笔者感到,最高院的计算思路较为复杂,本文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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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的思路:
最高院在解释时把迟延履行利息分为两个部分: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其计算的标准是按照迟延履行开始前和开始后(期间)两个阶段来进行的。
如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当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于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这个案例中,
迟延履行开始前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X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X天数,即 10000X0.0005X 183(1月1日起至7月3日止)=915元。
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后)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X(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万分之一点七五) X天数,即10000X(0.0005+0.000175)X 60(7月3日起至9月1日止)=405元。
故本案债务人应当支付的利息为:迟延履行开始前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后)的债务利息,即:915+405=1320元。
笔者的思路:
笔者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计算能得到同样的结果。仍把迟延履行利息分为两个部分: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但是在计算标准上不是按照迟延履行开始前和开始后两个阶段来分别计算,而是按两个利息各自的性质分别计算。
如上述案例: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X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X天数,即10000X 0.0005 X 243(1月1日起至9月1日止)=1215元。
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X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X天数,即10000X 0.000175 X 60(7月4日起至9月1日止)=105元
故本案债务人应当支付的利息为: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即: 1215+105=1320元。
两种思路不同却殊途同归,一个是按阶段进行划分分别计算后相加,一个是按两个利息性质各自计算后相加。使用者根据自己的思维方式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方式计算。当然,如果判项中并未判有一般债务利息则不必计算,此项较为简单,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