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问题私募基金退出与网贷机构良性退出对比

深圳问题私募与网贷良性退出规定对比

对比项目

私募退出

网贷机构良性退出

文件名称

《深圳市问题私募投资基金退出操作参考(试行)》

《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良性退出指引》

出台背景不同:私募是为了行业的长远发展

出台背景主要还是针对流动性欠佳的私募股权机构,它的核心要点是在投资人无法行使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给出了一些比较合理的退出操作参考,更好的保护的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行业的长治久安。

行业政策退出为主

指引解释单位不同:私募为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

本操作参考由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2019.9.5公布)

本指引的解释权为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19.3.27公布)

适用对象区别:私募是存在重大退出问题时适用,没有提涉嫌刑事问题是否可以适用,而网贷是被迫退出而业务合规的平台。

实际经营地在我市辖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所设立的问题私募基金。问题私募基金:包括1、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现私募基金退出存在重大风险,且短期内依照现有条件无法解决的;2、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他相关主体就私募基金退出安排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存在重大投资损失的;3、私募基金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协会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私募基金存在重大问题的;4、其他影响私募基金退出的重大风险情形。

我市辖区内主动申请退出、被引导退出或被金融管理部门责令退出网贷业务且业务数据真实、完整、有效的网贷机构。不在上述退出范围内的网贷机构或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网贷机构不适用于本指引。

原则:基本一样

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平等、市场化协商的原则

公开、公正、公平、合法

合规和市场化平等协商为基本原则

参与主体、参与退出机构:私募有投资者大会作为权力机构以及投监会进行监督

参与主体: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称“投资者”)等。

退出参与机构:清退工作组(称“清退组”)、投资者大会(权力机构)、投资者监督委员会(称“投监会”)。

退出参与机构:清退组、投资者监督委员会(称“投监会”)、出借人监督委员会(简称“监委会”)

出借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机制包括出借人大会(最高决策机构)、监委会和知情人举报制度

清退组成员构成:基本一致,私募还可以设副组长

清退组成员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代表、专业中介机构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不少于5人。专业中介机构代表应不少于2人,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别委派专业人员担任。清退组成员超过5人的,可设副组长,由专业中介机构代表人员担任。

清退组原则上应由至少三名网贷机构代表和至少两名专业中介机构代表组成。专业中介机构一般由网贷机构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必备机构。

监督机构:私募投监会成员数量可能更多。

投监会成员经投资者大会选举产生,原则上应由3至7人奇数位组成。同时,设置2至4人候补成员,候补成员在候补期间不参与投监会工作,投监会成员辞去或被免去职务时,由候补成员依序增补进入投监会;候补成员不足的,由投资者大会投票进行增选。

监委会是代表出借人大会监督清退过程的常设机构,监委会由三名出借人代表组成,由出借人大会从出借人志愿者中选举产生。

必备职位以及投监会表决规则:私募有投监会会长,有明确表决规则2/3同意

投监会会长为必备职位,由投监会成员内部选举产生,经投监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当选。投监会的任何决议均须经全体投监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决议通过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备存供投资者查阅。

无规定必备职位,也没有规定表决规则

程序:都有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私募基金退出原则上适用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任一情形都可以:1、私募基金规模2亿元以下且自然人投资者50人以下;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意愿且有能力向全体投资者清偿,且能够与全体投资者达成和解协议;3、其他。

一般程序适用于存量规模在五千万元以上(不含)或计未偿还本金损失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不含)。简易程序适用以下任一情形:1、存量规模在五千万元以下(含)的;2、股东有意愿且有能力自行清偿全体出借人未偿还本金,且向监管部门或出借人做出连带责任承诺的;3、经清退组测算,预计未偿还本金损失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下(含)且有能力获得出借人谅解同意的。

各项工作具体时限的规定:私募清退组有关期限进度权限较大,网贷机构基本都有时限规定。

各事项基本没有明确时限。各项工作时限都由清退组来决定。

清退组应于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清产核资,制定退出方案及退出工作时间计划。

具有明确的期限,可操作性强。召开股东会,退出决议报备金融办;当日停发新标,三日内开存款账户、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立3个工作日报备金融办;清算组成立10日内通知全体出借人、20日内完成清产核资、25日内制定退出方案、30日内债权申报期、60日内组织第1次重大事项表决

清退组的决议规则:私募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比网贷机构严格

清退组的任何决议须经全体清退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决议通过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备存供投监会及投资人查阅。

清退组的任何决议须经全体清退组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含)成员同意,由专业中介机构独立发表意见,决议通过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将结果进行公示。

重大事项表决规则:私募要求更高,3个不低于2/3

重大事项投票表决须经持有基金份额占总投资金额不得低于三分之二的投资者参与;参与表决的投资者所持基金份额不低于参与表决的投资者所持份额的三分之二,且表决事项须由参与表决的投资者人数不低于三分之二通过。

重大事项首次表决规则为“三分之二+双过半原则”,即参与表决的出借人代表的未偿还本金总额不得低于网贷机构未偿还本金余额的三分之二,且表决事项必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出借人超过(不含)二分之一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表决时网贷机构未偿还本金余额超过(不含)二分之一方能通过

表决方式:私募的表决方式多样

投资者大会的表决方式可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通讯投票、邮寄投票等有效形式进行,依照本操作参考规定的表决规则进行

事关全体出借人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由出借人大会以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决定

是否存在第二次重大事项表决:私募并没有明确

没有明确规定

为有效保护广大出借人利益,加快良性退出进度, 良性退出过程中原则上进行两次重大事项表决。第一次重大事项表决应在清退组成立后六十日内组织实施;第二次重大事项  表决在清退工作满足本指引第五十一条的要求后两日内实施。

律师的地位作用:私募并没有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

清产核资完成后,清退组应组织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报告留存供投资者查阅

1、清退组应尽职尽责采取各种合法合理措施向已到期借款人催收,包括短信、电话提醒、律师函;2、清退组中的律师应对退出方案、清退过程中相关决议形成程序、相关各方利益调整等合法性做出专业评价并发表相 关意见,同时为退出工作提供包括法律文本制作、法律咨询、逾期项目法律催收、见证等服务

报备要求:私募要求低,可向行业自律机构报备或其他方式处理。

本操作参考涉及的相关文件、资料可向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报备,也可采取其他如网络公共平台渠道备存及供相关方查阅。

1、拟良性退出网贷机构应经网贷机构股东(大)会充分讨论协商决议,并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报备以下材料;2、自觉接受区金融工作部门的指导,定期进行工作汇报,有关出借人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均应提前向区金融工作 部门报备;3、良性退出方案制定完毕后应由清退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报备后方可提交出借人大会进行第二次重大事项表决。

指引的效力:均不具备强制力,但私募实施难度更大

1、参考指引是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的,但毕竟是行业自律行为,有效性如何还需时间考验。自律行为的效力是有限的,不具备强制性。2、实施难度很大,如果没有配套措施和外力推动,这可能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也有很多细节需要去完善;3、这种自律文件对行业内规范运作健康发展的机构影响不大,主要是增强投资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管理人的规范意识,其主要作用在于帮助问题机构的投资人维护自身权益,协调各方诉求,实现损失最小化。

虽不具有强制性,但是实施难度相对小,政府部门也会介入处理,有配套措施和外力推动,细节方面相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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