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代理未及时回应货主要求造成的赔案
国际运输中介人协会(ITIC)接到一项索赔,强调了船运代理必须迅速回应货主的要求,否则将面临经济风险。
澳大利亚和中国之间的班轮运输了一个装有冷冻牛肉的集装箱。该轮离开澳大利亚七天之后,货主意识到他们在出口集装箱之前没有从澳大利亚农业和水资源部获得必要的健康证书。
货主给承运人的装货港代理人发了电子邮件,指示他们在集装箱抵达中国后不要清关,再将集装箱直接退运给澳大利亚。发货人没有收到代理的回复。
8天后,货主再次发邮件给代理,向代理询问了集装箱的状态,在代理联系承运人时,承运人被告知集装箱已经抵达上海,正在通过中国海关的检查,将集装箱发送回澳大利亚为时已晚。
进行检查时需要中国海关当局打开集装箱封条,随后该集装箱被运回澳大利亚,但在中国耽搁了大约两个月。
由于集装箱封条已经破损,所以在运回澳大利亚时,该集装箱被视为新的进口货物(而不是之前从澳大利亚运送的货物),因此需要接受澳大利亚检疫当局的全面检查。最终该集装箱被运回了中国。
中国和澳大利亚的整个检查导致了大约两个月的延迟,在此期间,该集装箱一直处于通电状态,导致了额外的费用。
货主认为,如果代理在他们第一次要求集装箱周转时就采取行动,那么这些额外的费用是可以避免的。
货主向承运人提出大约5万美元的索赔,承运人转而他们的代理索赔该费用。索赔共有两个部分,除了额外的费用,货主称他们还被迫向中国客户就肉品的销售价格给出了商业折扣。
ITIC发现,如果代理及时对邮件采取行动,集装箱就可以在没有中国海关当局参与的情况下,通过同一艘船返回澳大利亚。
额外的费用已经赔付了。根据其提单条款,销售价格折扣的责任不在承保范围之内。该案最终以2万美元结案,ITIC赔偿了代理的费用。
(来源:Safety4sea;原文题目:Lessons learned: Agent not responding promptly to shipper’s request;原文发布日期:2019/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