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建筑行业合同会遇到什么风险?该如何应对?(上)
小必今天就与大家一起聊聊
#采购合同和施工合同中存在的风险#
一般情况下,在采购合同与施工合同里面,影响税负最核心的板块主要包含合同主体、交易模式、总价款及支付方式和发票的取得与开具四个方面。
因此财务人员在合同的审核当中,应该对这四个方面从财税的角度进行重点把控。
采购合同
合同主体一般是公司、个体户,还有可能是自然人。公司和个体工商户,由于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主要存在发票合规性风险。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这个特殊的合同主体,如果跟他们签合同,最大的风险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问题。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自然人提供除经营所得不用代扣代缴个税外,其他的个人所得在支付的时候都要按照20%~4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税。特别是挂靠的包工头等,这里小必建议尽量让包工头取得临时税务登记证等,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施工企业的代扣代缴风险。
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对应的建设方一般为企业,因此需要在合同中详细注明甲乙双方的身份类型(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合同双方主体名称、纳税识别号、服务内容及方式、计税方式、收支银行及账号等。
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的核心交易主要是审核对方主体是属于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还是施工企业。因为这三种类型的企业,提供的交易可能是属于混合销售,也可能属于兼营销售。对于不同的销售行为,会适用不同的税率,如果搞错了,会带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
因此在合同中,施工企业需要根据业务类型,约定取票方式。
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的核心交易主要是看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的方式,不同方式下的计税模式不同,适用的税率也不尽相同。为了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施工企业需要提前注意和规划。
下面小必汇总了不同方式下的计税情况,大家也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42号和2017 11号等政策去对比分析:
??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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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分别核算,一般情况下要求:①账面上记两笔业务收入;②在同一张发票上分两栏开具两笔业务名称、金额和对应税率;③购销合同分别标明机器设备价款、安装价款、运输价款等。
2
综合来看,对应政策的立法意图原本是为了降低安装服务的税负,但基于合同双方地位差异,如果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的,要求开具9%专票的居多,极有可能起不到降低税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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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对于销售行为是否属于紧密相关的同一个,各地区的税务机关认定标准不同。有些地区以合同为准,如果签订了一个经济合同,一般会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但是也有些地区还是会区分一个经济合同涉及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一项行为,比如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的同时提供代理出租服务虽然签订了一个合同,但是因为是两项无关的经济行为,常常会被认为是兼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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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还需要注意自己提供服务的模式是包工包料、甲供还是清包工,不同模式下适用的税率和开票方式不尽相同,可能为企业带来少缴税或者发票开具不合规的风险。
合同价款的约定
关于合同价款,采购合同和施工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类似。增值税为价外税,因此应当在合同中就合同价款是否包含税金做出明确约定,避免后期产生争议。
另外,为了降低印花税,尽量把不含税价和税额分别列示,这样税额部分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付款时点的约定
1、采购合同
一般情况下,施工企业都希望在采购过程中,能够晚付款早取票,尽量降低税负,减少自己的税收风险。但是现实是残酷的,不可能事如人意,因此,施工企业需要充分了解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预付、分期付款等)涉及的纳税时点,尽早取得合规票据,当然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取票时点。
2、施工合同
关于销售合同,施工企业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时点如下表所示:
由上表可知,不同的付款方式下,施工企业的纳税时点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收款时间,同时按照税收规定纳税。
如果建设方处于合同谈判的优势地位,可能会要求在合同中约定付款即开票,根据财税2017年58号文,通过预收款方式结算的,在收到预收款时尚未达到纳税义务时间,按照3%(简易计税)和2%(一般计税)方式预缴增值税,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但是如果正常开具增值税发票,则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需要正常缴纳增值税,因此如果收款即开票,企业就需要多支付一笔增值税。
以上是关于合同主体、合同的交易模式以及合同总价款及支付方式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明天小必将继续为大家呈现施工企业取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不见不散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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