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88岁老人赠300万房产给水果摊主一事最新进展: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法院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是否代表老人所签协议无效?水果摊主是否无权拿到房产了?不知道水果摊主是否后悔当初接受采访?】据媒体此前报道,上海宝山区一名88岁老人的老伴和儿子均已去世,一人独居,近些年在生活上受到小区水果摊主小游(化名)一家颇多照料。
此后,老人带着小游到上海普陀公证处办理了意定监护,决定把自己的晚年和遗产,都托付给他,其中包括自己价值300万元的房产。
双方还做了遗赠抚养协议,其中的遗赠抚养协议对于受益人履行赡养义务有严格的义务要求,否则遗嘱订立人可取消财产赠予。老人妹妹等家属则质疑老人的行为能力,称老人在公证前就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的一些症状。近日,这个事件有了最新进展: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老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法院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关于这个问题早先杨律就分析过,不管是意定监护、遗赠抚养协议还是遗嘱,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老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如果他有行为能力他有权这样处理,相反即使水果摊主真的和老人生活在一起、照顾老人,也拿不到房产!最多是拿到一些因为照顾老人应该的补偿,要是这么算,这账可不好算,毕竟也有人说过水果摊主一家住在老人的房子里.....
目前我们看到的消息是老人经鉴定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经法院裁定确认。这个结果是否代表老人之前所立的所有文件都是无效的呢?
我觉得目前还不能这么下结论:老人现在没有行为能力,并不必须代表老人在设立上述法律文件时也没有行为能力。而判断这些法律文件的效力,重点是签署这些法律文件时老人是否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而这个判断可能需要通过病例资料以前的病例资料和相关法律文件设立时的具体情况来作出,仅凭现在鉴定能否推翻以前的文件,目前不好下结论。估计这个事件的下一步应该是老人的亲属与水果摊主争监护权,这即将到来的监护权的案子中当初那份”意定监护“文件是否有效就是关键了,如果监护权归老人亲属。下一步就是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是否有效了。如果这些都有问题,才能最终确认水果摊主无权依据之前文件取得房产,所以房产归属的结论,目前还不能下。顺便说一下,不管是之前还是现在,这件事儿中指责老人妹妹等亲属声音比较集中,但我觉得可能有一些被误导的因素在里面。关于这件事儿我有一个感觉:这个事件最初的报道对老人亲属可能太过分了。
在这件事情最初的报道中,容易给人这样感觉:老人的其他亲属对老人冷漠、不关心、不闻不问,而水果摊主照顾老人不求回报,最终善有善报,老人以价值数百万的房产相赠!
媒体给老人的亲属营造”恶“的形象估计是为了衬托水果摊主的“善”,但很可能是逼急了老人亲属进行反击的重要因素。
后来老人亲属对之前媒体报道的内容提出异议,而水果摊主在之后接受采访时也对老人亲属之前所为的一些事的描述,也明显同最初媒体报道的不一样。
其实这世上哪有那么多纯粹的善或者恶?不排除一种可能:老人年纪大又丧子,精神状态上可能有些不正常,莫名担心亲属抢他财产,于是对其他亲属有防备之意。这种状态下妹妹也罢、妹妹的子女也罢不想生这个气,也不想拿这份财产干脆不参与。这也没啥可指责的,毕竟他们对老人也没法定赡养义务。如果不是媒体当初地样报道抹黑老人的亲属,也许其他亲属未必出来管这事儿。可那么一搞,老人的亲属即使当初不想惦记老人的房产,单为自己正名也得干了,更何况如果事情翻过来,不但有正名作用还有一笔巨额财产?时至今日,法律上是什么结果,得看证据和双方诉讼方案了。如果不完全考虑法律因素而真为了老人好,最好的结果应该是维持现状,水果摊主该给老人亲属恢复名誉就恢复名誉,老人的亲属最好也有条件认可原来的协议,只要水果摊主能照顾好老人,房子给他又如何!
当然,这只是我的期望,后续事件如何发展我们控制不了,继续关注吧!
但是有些法律常识,普通人在关注事件的同时,不妨补补课!比如关于老人立遗嘱的事情, 杨律就多次在普法时提示过:如果老人的身体确实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为避免争议最好有专业医生的诊断证明可以确认老人的意识不受影响。然后争取立公证遗嘱,即使不能立公证遗嘱而使用自书或代书遗嘱的方式立遗嘱,这种医疗机构的证明也是有用的。
因为一旦老人去世后,有继承人对老人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提出质疑,再找到一些病历、证人之类的证明,不排除之前所立遗嘱被推翻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