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中提到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作出答复,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答复指出,《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什么是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如何确权登记?这四个专有词汇你需要了解!
注意!这四种宅基地无法进行不动产登记
但需要注意,不是所有的宅基地都可以得到确权登记。今年5月,自然资源部下发通知,明确规定以下四种情形的宅基地将无法进行确权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对于乱占耕地建房的,《通知》明确将其排除在确权登记的范围之外。 根据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居住生活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也就是说,不属于村集体的城镇居民不能自行购买农民的房屋。 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若有农民建造房屋,甚至明显侵入当地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那么房屋将不仅不能确权登记,反而会面临被拆除。 “小产权房”主要指建造于集体建设用地上,违规对外出售的房屋。这类房屋虽可能持有村委会或者乡镇政府发放的“权利凭证”,但却不具备依法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权登记的资格,无法获得合法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