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野生动物的概念是野生动物管理的关键

自新冠疫情以来,在特殊条件下中国对野生动物资源的利用和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产业进行了紧急刹车。多年摸索出来的人工繁育技术,本以为会为丰富市场产品、替代对野生产品的需求作贡献,但却因为一系列的模糊概念及管理中的缺位和不健全因素而搁浅,造成经营者极大的损失。法律与法规、政策、文件之间相互扯皮,导致了群众的不满。从法律层面固定对野生动物的态度与行为规范势在必行,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也迫在眉睫。

从十月十六日修订草案可以看出,新修订的《野保法》(草案)在原来的基础上加入了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的内容,削弱了对野生动物的利用权利,在针对食用问题上规定更细。但是,仍然对野生动物的概念没有科学明晰的定义,使法律与现实难以匹配,在执行中仍然难以准确运用。特别是对于作为宠物饲养的外来物种,仍按野生动物,甚至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使许多管理措施难以落地,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幅度过大和可能造成争议的情况严重。

关于什么是野生动物,蒋志刚先生很早就专门发表文章阐述,今年疫情期间也有学者从法律层面对野生动物的概念作了认真的论述,并在《生物多样性》上专门发表了文章。绝大多数人的认识都认为野生动物应该是自由生活在自然界中的动物,不靠人工喂养可以生存和繁衍,是从来源来分辨。即所谓的“野生动物”应该是生活在自然状况下,不是靠人工喂养的,有自然种群的这些动物才称为野生动物。包括了鸟、兽、两栖、爬行、鱼,什么昆虫、蜘蛛,什么虾类、贝类等。有人认为野生动物只包括陆生的脊椎动物,这是严重失实的。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中就涉及到多个无脊椎动物类群。

从行为学上讲,这些动物对人有一种天性的“安全距离”。这些物种中有一些昆虫如稻蝗、竹蟓等被认为是对农作物有危害的种类,一直也有采集的习惯,除了在保护地内不能随意采集外,人为捕捉对种群和生态系统无害,对生产有利,不用专门管理。而对一些自然发展较快的物种,过大的自然种群可能造成环境和人类生命财产的伤害,应该通过监测评估后适度利用,调节种群数量和结构,对生态系统更加有利。

把一切因人工饲养才能存活的动物都称为“人工繁育的动物”,它们是为人服务的资源,是动物利用的主流。这部分动物不应该作为野生动物来管理,甚至不应该称为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与“野生”本身就是对立的两个方面,“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如养殖场里的狐、貉、水貂等毛皮动物,竹鼠、豪猪、豚鼠、蛇等肉用动物,蜈蚣、蝎子、蟾蜍等药用动物,鹦鹉、玉米蛇等观赏动物。它们虽然最早的种源来源于野生动物,但已经在人工繁育方面取得成功,拥有稳定的人工种群,不依赖于外来血缘就能很稳定地繁殖。这部分动物就是人类创造出来的价值,是可以利用的资源。只要通过检疫,对公共卫生和人类健康无害,就应该可以利用。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人有饲养宠物的习惯。宠物不同于以经营为目的的人工繁育动物,它们的饲养管理条件不需要像养殖场那么严格。但现行的法律许可只有《驯养繁殖许可证》,而且有一系列养宠物者不可能达到的条件。人们不是不愿意申请行政许可,而是管理部门根本没有办法用现行的法律和相关规定来给申请者出具证件。如许多的鹦鹉、爬宠等。通过正规渠道从国外进口到中国,在饲养者手里繁殖了许多代,但卖出去就成了“野生动物”,而且不可能办理相关手续,是不是很可笑?有些贩卖人工繁育的宠物比贩卖人口判刑还要重,是不是法律的跑偏?

其实即使都是人工繁育动物,也应该根据用途不一样,进行分类管理。“一刀切”的办法虽然很干脆,但却严重地伤及无辜。

还有一类,是在生活史中某些时期会有人工干预,而一些时期只是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让其自然采食生长,在控制的区域内处于半野生状态,这类动物应归为“圈养动物”,也是充分体现其可利用的经济资源属性,是林下经济的组成部分。如人工围养的林蛙、胡蜂、九香虫、蝴蝶等。这种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空间和资源利用,应该考虑到物种的安全,留足自然空间,对可养殖区域进行限定。在私有制国家,由于土地权属的私有性,“圈养动物”的概念更加明显。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都有在私人土地上圈养起来的动物,这些动物的所有权就是农场主,是可以猎杀利用的。中国的土地都是集体所有,但承包经营权可以在个人手里,受相关法律保护的圈养动物的经营利用也应该受法律保护。

目前中国的法律上对野生动物是按物种管理而不是来源管理。对于一些人工繁育,特别是野外杂交引种的杂交子代的利用,科学、道义与法律相背,这就给野生动物管理带来了困难,给禁食野生动物的实施增加了难度。比如许多地方家猪有放养的习惯,而在放养的过程中,可能造成家猪与野猪杂交,特别是放养母猪与野公猪杂交的情况非常常见,且是一种常用的引种手段,但它们的子代算野生动物还是人工养殖动物呢?

应从法律上明确“野生动物”的概念,将人工驯养繁殖动物与自然生长的野生动物从属性上区别开来,按照国际惯例、中国人的习惯和CITES公约标准,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根据国家评估并发布名单以后,遵照《畜牧法》来管理,可以用于交易和经营。

关于人工繁育动物在经营利用中的检疫问题,畜牧兽医部门可以说“我们对野生动物不熟悉,没办法检疫”,但《检疫法》赋予你的职责,你缺乏技术是你的问题,不是可以不开展工作的理由,应该你去改正。如果真的难以执行,那就应该考虑修改《检疫法》。

当然对一些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经营利用动物,也不能简单地用“归为畜禽目录”来解决问题。如人工养殖的蜈蚣、蝎子、竹虫、胡蜂、蚯蚓、蛇等,你怎么把它们归到畜禽?是畜还是禽?只要把人工繁育与野生动物区分开来,把对人类或环境有害而禁止饲养的动物名单列出来,其它的就应该可以饲养利用。

对自然生长的野生动物充分强调其生态功能,不得进入生产活动,仅停留在科学的生态调控。

目前在执行“一法一决定”过程中出现的种种乱象,很大程度上与野生动物的概念不科学有关。如果依然不把“野生”和“人工繁育”这两个概念分清楚,就没有办法协调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没有办法利用生态资源实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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