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论立法学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以下简称《伦理学》,廖申白译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以下只注页码)的末卷末节(第十卷第九节),也就是《伦理学》全书的结尾,讲到了“立法学”。这一小节既是第十卷的总结,也是《伦理学》全书的总结。第十卷主要讲两个问题:快乐和幸福。亚里士多德认为,快乐在很大程度上会阻碍真正的幸福。所以,立法限制快乐,是帮助人们获得真正幸福的最重要手段。
另外,《伦理学》全书一开始就讲,伦理学研究的是善,“为一个人获得这种善诚然可喜,为一个城邦获得这种善则更高尚、更神圣”(页6)。城邦之善,就是最高的善或者至善。“政治学制定着人们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的法律”(页6),它的目的包含了伦理学的目的,所以伦理学对善的研究才可以说是政治学的序篇。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末卷末节再次回到政治学问题,以呼应《伦理学》一开始所讲的问题,即一整部《伦理学》实际上只是政治学研究的开端。现在,他要开始研究至善这个最重大的问题了,研究这个最重大问题的学问,叫作政治学,而政治学的研究,主要就是研究立法,“立法学”于是凸显出来。
亚里士多德说,之所以需要立法这种学问,是因为仅仅“沉思”和“知道”什么是德性、幸福、快乐等等还不够,还不算“完成”和“实现”,必须要去“实践沉思所得的和所知的东西”,这样人们“才能以某种方式成为好人”(页312)。在这个意义上,《伦理学》只是完成了关于德性和幸福的“认识”,仍然属于理论思考。要把认识变成实践,必须要研究进一步的实现“手段”,这手段最重要的就是立法。亚里士多德细讲这一点说,《伦理学》的研究是在“讲授”德性、幸福、快乐等等。“讲授”对于实现来说是必要的,但仅仅“逻各斯”(言语讲授)还不行,因为肯听这种讲授的只是“那些生性道德卓越、热爱正确行为的青年”(页312)。大多数人自己并没有能力去追求善德和高尚之事,因为“多数人都只知道恐惧而不顾及荣誉,他们不去做坏事不是出于羞耻,而是因为惧怕惩罚”(页312)。基于这种认识,亚里士多德才说,讲授性的劝导对多数人来说都是无用的,必须通过立法设立惩罚以强制他们去过一种节制的、忍耐的生活,也就是合于德性的生活。
柏拉图在《法义》中也曾数度强调立法的唯一目标就是美德——其核心就是理智、节制、正义、勇敢四枢德。“我们说过,我们法律相关的一切应始终着眼于一样的东西,我们想必同意,可以非常正确地说,那就是德性”(963a)。所以,亚里士多德所说的立法,其目的与其师一脉相承。
之所以要通过立法来养成美德,是因为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只有合于美德的生活才是美好的生活。在《伦理学》第一卷中讲“善”时,亚里士多德说过,一共有三种生活,即享乐的生活、政治的生活以及沉思的生活。多数人想过的、实际上追求的,都是第一种生活。“多数人或一般人是把快乐等同于善或者幸福的”,“所以他们喜欢过享乐的生活”(页11)。想过第二种生活即政治生活的人是想通过政治生活获得荣誉,这种人似乎只是少数,他们肯听从智慧者的教导,寻求从有智慧的人那里得到荣誉。这样的人认为荣誉就是幸福,就像第一种人认为享乐就是幸福一样。在欲过政治生活以寻求荣誉的人那里,按亚里士多德的看法,他们最想的其实是因德性而获得荣誉,故而从实质上说,过政治生活者追求的其实是“德性”(页12)。“合于德性的生活”是幸福的生活,但是,由于政治人所追求的“合于德性”之德性,还不是最高的德性,因而他们的生活仍不是最幸福的生活或者具有完满幸福的生活。只有第三种生活即沉思的生活才是真正幸福的生活,而能过这种沉思生活者少之又少。“这是一种比人的生活更好的生活”,接近于神的生活,人凭着他自身当中神性的东西,才能过这种生活。
在这三种生活方式中,沉思者的生活是合于最高德性的生活,尽管沉思中也有快乐,但这种快乐绝不会让人堕落。在此意义上,沉思生活理念并非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要旨,因为毕竟只有极少数人能过这种生活;尤其是,能过这种生活的人恰恰不需要法律的强制,因为他们能以理智控制感情,而不像大多数人那样只随一己感情倾向追求快乐。政治人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实际上是想通过德性而获得荣誉,因此这种生活至少也会摆脱“卑贱的快乐”。
这两种人其实都不是亚里士多德的立法所要强制、引导的对象,相反,他们可能还是潜在的立法者。故而,作为政治学核心的立法活动,针对的是大多数人。对大多数人来说,“合于德性的行为”都不是通过自省自制产生的,它恰恰是要通过强制、教育才能实现的。立法技艺跟医疗技艺一样,都有治疗的功能——治疗不可能让人在快乐中实现,经受痛苦往往才有疗效。
而这个大多数人,就是那些欲度享乐生活的人,他们才是立法指向的对象。因为享乐生活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其实是一种“动物式的生活”,绝不是真正幸福的生活或善的生活。快乐并非幸福,也不是善,幸福和善里包含了快乐,但“并非所有的快乐都值得欲求”。有些快乐是“卑贱的快乐”,“只是对那些堕落的人才是快乐”(页302)。当多数人都因追求快乐而心目浑浊,不知道什么是合于德性的美好生活时,就必须立法以使他们因惧怕惩罚而趋向德性,追求高尚和美好的生活。“坏人总是追求快乐,应当用痛苦来惩罚,就像给牲畜加上重负一样”。
现代法哲学家边沁志在成为法学界的马丁·路德,而在立法思想中搞一场颠覆性的革命。他的《立法理论》一书直接就从沉思快乐和痛苦开始,他比以前的一切思想家们都更加细致精确地沉思了快乐和痛苦、美德和邪恶。但是,边沁的沉思方向却与亚里士多德的方向完全背道而驰。边沁在《立法理论》中说,“我们既不需要请教柏拉图,也不需要咨询亚里士多德。痛苦和快乐就是每一个人——农夫和王子,文盲和哲人——感觉到的痛苦和快乐”。
如果说亚里士多德还承认某些高尚的快乐,边沁在这里则直接就把所有种类的快乐拉平了——快乐不再有高下之分。“一个信奉功利原则的人之所以尊美德为一种善,只是基于美德所带来的快乐……”;“如果一个功利原则的拥护者看到,在美德的总目录中,有这样一个行为,它产生的更多的不是快乐而是痛苦,那他就会毫不犹豫地将这所谓的美德称为恶的”。善即快乐,恶即痛苦,不再有任何限制条件。立法者的任务、立法的目的,不是节制快乐以养成美德,恰恰相反,边沁认为应当是促进各种各样的快乐,把各种各样的快乐发扬光大,因为快乐本身就是美德。在边沁看来,让人们、让最大多数人获得最大数量的快乐,应是立法的根本目的所在。美好生活的观念让边沁彻底颠覆了——快乐生活就是美好生活。德性之所以善,是因为它能够带来快乐,而不是因为如亚里士多德说的那样能够让人像神一样生活。
现代西方民主式立法基本遵从边沁的教导,以快乐为目的,而且是以最大多数人最大数量的快乐为目的。在立法上,民众的意愿(will)和激情(passions)成了理性(reason)和明智(prudence),理智不再限制激情,理智为激情服务——这就是边沁这样的现代人通过立法想要追求、保障的“最美好的生活”。亚里士多德孜孜矻矻以伦理学为政治学奠基,以政治学完善伦理学,以立法学连接伦理学和政治学,后世人亦多从之。不想世事难料,大哲以立法规制快乐、养育民众德性的美好愿望,两千多年后,竟至伊壁鸠鲁的后人边沁而烟消云散。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