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新收入准则下销售服务费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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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

关于居间服务费。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的销售服务费分别为 382.13 万元、1,865.45 万元、1,102.48 万元和 38.45 万元,占各期销售费用的比例分别为 13.47%、40.41%、28.91%和 8.39%;销售服务费为发行人在直销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介绍业务服务商的居间费用。

请发行人说明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对销售服务费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回复

公司销售服务费主要系公司在直销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介绍相关业务的销售服务商的居间费用。公司与销售服务方通过《居间合同》或《代理服务费协议》等形式,在销售服务商协助公司成功签订电梯等产品销售合同后,根据与销售服务商的《居间合同》或《代理服务费协议》及相应销售合同实际执行情况,向销售服务商支付一定金额的销售服务费。《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销售服务费属于不取得销售合同就不会发生的开支,在新收入准则下属于增量成本。

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公司销售服务费的会计处理如下:

居间费用的确认与收入确认进度一致,即直销大包模式下,在电梯发至客户安装完成并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或者其他具有监督检验资格的第三方(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在获得监督检验机构颁发的检验合格报告后,确认销售收入的同时计提或结转居间费用;直销买断模式下,在客户提货后或电梯发至客户并经客户签收后确认销售收入的同时计提或结转居间费用;在确认收入前已预付的居间费用计入其他流动资产-合同取得成本,对于已确认收入尚未支付的居间费用计提计入应付账款。

综上,公司销售服务费属于不取得销售合同就不会发生的开支,在新收入准则下属于增量成本,公司对销售服务费的会计处理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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