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某IPO审计项目现场检查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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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7 月 8 日,申报会计师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出具的(2020) 14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为广东监管局现场检查结果告知书》(以下简称 “《告知书》”。《告知书》指出,“在新中冠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中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计项目中存在的执业问题告知如下:一、未对新中冠 获得的部分返利按照采购量以及返利合同约定进行充分的复核计算。二、审计底稿《审计人员独立性的声明》中审计人员签名不全。三、部分审计工作底稿编制说明不完整。一是在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测算底稿中,未对测算存货可变现净值时使用的预计售价、税费进行详细说明。二是未对征信报告中贷款信息与借款信息不一致进行说明。”

针对《告知书》涉及上述事项,申报会计师进行了整改落实,具体整改落实情况如下:

1、未对新中冠获得的部分返利按照采购量以及采购合同约定进行充分复核计算的情况 

(1)告知内容

“你所未对新中冠获取的部分返利按照采购量以及返利合同约定进行充分地复核计算,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工作底稿》第 1-59 九条要求。”

(2)整改情况回复 

经查,天津方正明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方正”)、北京方正赛易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方正”)等供应商报告期存在临时性、零星的日常促销活动政策(如苹果系列产品激活情况奖励、价保奖励、双 11 等节日活动奖励等),采购合同或协议中未明细相关返利依据,虽然获取对方折让协议, 并按折让协议约定已兑现,但缺少供应商相关活动返利政策及相关情况说明,无法按照采购量和合同约定进行充分地复核计算,申报会计师通过向主要供应商走访,并函证报告期内公司确认的返利金额。

针对上述合同未约定,无法按采购量充分地复核计算的情况,要求发行人向天津方正、北京方正等供应商索取相关临时性促销活动政策,根据报告期内相关考核办法进行测算、并建立台账,要求发行人公司向天津方正、北京方正等供应商寄发返利确认对账单,确认每次返利的具体金额。申报会计师在获取发行人主要供应商返利政策,以及返利台账的基础上,检查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对账情况,结合相关返利考核政策,对临时性、零星的日常促销活动返利补充进一步的复核计算程序,测算相关返利的合理性。

(3)整改评估回复 

申报会计师通过访谈、函证供应商报告期内返利情况,确认公司报告期内确认返利的真实完整;针对与采购量有明确对应关系的采购返利,选取主要供应商, 检查与供应商确认的折让协议,与供应商采购系统或发行人采购台账记录的采购 量进行复核计算核对;针对未明确约定返利政策或返利兑现与采购量无法对应的返利,通过检查返利确认所依据的支持性资料如折让协议、折让发票、期后采购付款等程序,核实发行人获取的返利真实完整;申报会计师在已获取发行人主要供应商返利政策,以及发行人返利台账的基础上,检查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对账情况,结合相关返利考核政策,对临时性、零星的日常促销活动返利补充进一步的复核计算程序,测算相关返利的合理性。经复核,发行人返利确认依据充分,不存在供应商利益输送,不存在通过返利人为调节利润的情况。

经整改,申报会计师认为,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执行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符合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的要求。

2、审计底稿《审计人员独立性的声明》中审计人员签名不全的情况 

(1)告知内容

“你所编制的审计底稿《审计人员独立性的声明》中审计人员签名不全。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的要求。”

(2)整改情况回复 

审计底稿《审计人员独立性声明》中审计人员签字不全的情况。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规定,项目合伙人和签字会计 师在业务承接或保持项目立项前需填报“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调查问卷”,并签字确认;在出具报告前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必须完成独立性确认。故项目合伙人独立性声明已在前期业务承接阶段和报告完成阶段按我所规定,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完成独立性声明,但未在审计底稿《审计人员独立性声明》中签字。针对《告知书》的整改情况: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承担相关责任的审计人员、复核人员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内部问责;相关项目人员已在《审计人员独立性声明》纸质底稿中补充签字。

(3)整改评估回复 

申报会计师已完善了《审计人员独立性声明》相关底稿,提高了相关人员的意识,未在《审计人员独立性声明》纸质底稿签字的项目人员已补充签字。经整改,申报会计师认为,《审计人员独立性声明》底稿全部参与项目的人员已补充签字,整改后符合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的要求。

3、部分审计底稿编制说明不完整的情况

(1)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测算底稿编制说明不完整的情况 

①告知内容

“在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测算底稿中,未对测算存货可变现净值时使用的预计售价、税费进行详细说明。”

②整改情况回复 

针对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申报会计师获取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电子版测算过程,检查测算可变现净值时使用的预计售价、税费的相关数据的来源是否准确,是否与发行人提供的“存货跌价准备明细表”中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方法说明是否一致。针对发行人测算可变现净值时使用的预计售价,获取发行人期后销售或公开市场价格,核查其使用预计售价的合理性;针对发行人测算可变现净值时使用的税费,检查发行人税费用率与发行人报告期内实际税费率是否一致;并将相关预计售价、税费的数据来源的详细说明记录在“ZI14-存货跌价准备”中,在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测算底稿中,未重复作详细说明测算可变现净值时使用的预计售价、 税费情况。申报会计师在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测算底稿中,详细描述说明测算可变现净值时使用的预计售价、税费情况。

③整改评估回复 

经整改,申报会计师认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测算底稿已完善,整改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测算底稿符合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要求。

(2)未对征信报告中贷款信息与借款信息不一致进行说明情况 

①告知内容 

“未对征信报告中贷款信息与借款信息不一致进行说明。”

②整改情况回复 

A、未对征信报告中贷款信息与借款信息不一致进行说明情况

在审计过程,申报会计师根据以往的审计实际工作中的经验,了解到商业银行在实际工作中信息录入征信系统与发行人实际借款时间可能不完全一致的情况。申报会计师亲自获取公司《企业信用报告》后,主要用于了解、发现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对外借款、担保等重要事项。针对于存在的因借款期限产生的不一致情况,审计人员通过检查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回单、并取得银行函证回函(包括 借款日期、借款到期日期)等确认短期借款的存在。

由于申报会计师认为已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对征信报告中贷款信息与借款信息不一致进行说明。

B、未对征信报告中贷款信息与借款信息不一致进行说明整改情况 

申报会计师对征信报告中贷款信息与借款信息不一致的情况,获取新中冠公司及银行的相关说明,进行核实,并在编制底稿中进行详细说明。

③整改评估回复 

申报会计师对征信报告中贷款信息与借款信息不一致的情况,获取新中冠公司及银行的相关说明,进行核实,并在编制底稿中进行详细说明。

经整改,相关底稿符合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工作底 稿》第十条的要求。

申报会计师自查结论

报告期内,申报会计师已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指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6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和 《关于印发〈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 4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的通知》 (证监办发[2012]89 号)等规定的要求,对发行人申报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对发行人及申报会计师检查提出的审计整改意见已完善,并在报告期内审计时持续执行,审计程序已执行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能够充分支持审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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