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刑民免责。
上海女子王某被突然闯进家门的多人殴打,夫妻二人均被打断鼻骨,满脸淌血,情急之下王某把含有腐蚀性的脱漆剂的洒水壶洒向打人者,导致其中一人躯干,四肢被烫伤。王某的行为吓坏了打人者,当场制止了侵权行为。经鉴定伤着构成轻伤。王某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检方认定,王某属于正当防卫,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王某免除刑事责任后,打人受伤者对王某提起起诉民事赔偿诉讼,请求王某赔偿受伤发生的经济损失。上海市一审法院认定王某防卫过当,判决王某承担35%的民事赔偿责任,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坚称自己正当防卫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海二审法院认定,王某系正当防卫,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防卫过当”,成为某些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违法平衡纠纷矛盾的借口,“各打五十大板”,混淆是非,习以为常。王某在本人受到人身侵害的紧急情况下,防卫不“过当”能制止侵权行为吗?对正当防卫的苛求,是姑息纵容违法侵权行为,上海二审法院的判决值得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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