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利归属发生纠纷,哪个部门来处理?怎么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的概念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它是特定范围内有关土地权利归属的民事纠纷。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应当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依据。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原则

土地权属争议解决过程中除了遵循一般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所贯彻的原则外,还要体现土地案件自身的特点。具体而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调处原则

依法调处原则是指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过程中,调处机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有关规定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一定要依照有关条款进行调处。

(二)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的原则

土地权属争议产生的原因很多,但多数是因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所引起的。引起这类争议的主要原因包括:

(1)历史上乡、村、社、队、场因合并、分割、改变隶属关系等行政建制变化遗留的权属未定、权属不清。

(2)因过去的土地开发、征地退耕、兴办或停办企事业、有组织移民形成的权属不清。

(3)因过去无偿占用或“一平二调”造成的权属争议。

(4)地界不明,包括过去无偿划拨荒山、荒地时未计算面积和划定地界,历史上无地界标志或地界标志不明,新划地界不清或不合理,兴修水利、平整土地、开荒、更改河道等造成地界变化等情形。这些争议的普遍特点就是土地占有现状缺乏权属依据或者权属依据难以证明。处理这类纠纷,应当从历史出发,摸清争议土地的历史发展变化,查明引起变化的事实背景和当时的政策依据,确定争议产生的原因,合理划定地界、确定权属。

(三)现有利益保护的原则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前,土地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争议双方应本着保护现有利益的原则,不得有任何破坏土地资源、阻挠争议解决的行为。在涉及历史原因的集体土地争议中,如历史事实不清、相关证据或政策依据不明,应以土地实际占有的现状为根据确定土地的权属关系。在国有土地因重复征用或重复划拨引起的土地争议中,也应本着“后者优先”的原则,按土地利用现状确定权利归属。

(四)诉讼解决以行政处理为前置的原则

政府处理在土地权属纠纷解决方式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政府部门基于对本行政区的土地状况比较了解,对发生的争议,能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及时、公正地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因此,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应先采用行政处理的方式,先由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方式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方式主要包括:协商、政府处理和诉讼。

(一)协商

协商是当事人自行解决争议的最基本的方式。我国法律鼓励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解决纠纷。

(二)政府处理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规定的管辖权限,向有关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三)诉讼

对有关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为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但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应先采用行政处理的方式;当事人未经行政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部门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确定争议处理部门的原则是:

  •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处理;

  •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订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确定管辖部门的原则是:①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②设区的市、自治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级人民政府、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③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同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④自然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国务院交办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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