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1):税务会计概述
税务会计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伴随着财务会计和税收的产生而产生的。
税务会计的产生
税务会计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伴随着财务会计和税收的产生而产生的。
在国家产生并开始征税后,作为税款的缴纳者,也就是纳税人,随着经营管理或企业管理制度的发展完善,必然会关心自己的税收负担,自然也就有了对纳税计量、记录和报告上的要求。但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各国的税制也并未走向法制化的轨道,在这种纳税环境下,纳税人纳税的记录、计量和报告不可能形成规范的体系。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各国的税收制度越来越完善和健全,税收理论也日渐自成体系。
首先,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现代所得税的产生,各国税收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社会经济形态也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或农业经济逐步走向工业经济,此时,纳税已经成为很多大企业经营决策、效益分析的重要因素。美国著名会计学家E. S. 亨德里克森在其《会计理论》一书中说到:“很多小型企业的会计目的主要是填制所得税申报表,他们在报税以前都不记账。甚至在大公司,收益的纳税也是会计师们面对的一个主要问题”。可见,在税务会计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所得税的出现和完善对其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其次,相对科学合理的增值税的产生和不断完善,也对税务会计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因为它对企业会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企业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设置、会计记录和报告上,分别反映收入的形成、物化劳动的转移价值及转移价值中所包括的已纳税金,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正确核算其增值额,从而正确计算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了适应纳税人的需要,或者说,纳税人为了适应应纳税计算、缴纳和报告的需要,税务会计才有必要从传统会计中独立出来,以充分发挥现代会计的多重功能。
由此可见,税务会计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它是从传统的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对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税务会计是近代新兴的一门边缘学科,是融税收法规和会计核算为一体的专业会计,是税务中的会计、会计中的税务。
从一门学科来讲,现在会计界越来越多的人认为,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构成会计学科三大分支。可以说,现代企业会计是以财务会计为核心,以税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为两翼的企业会计体系。
税务会计的概念
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纳税人因纳税义务(含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全文同)的产生而形成的税款确认、计量、缴纳,进行核算、监督、报告和筹划的一门专业会计。
税务会计的本质是协调处置税收法律法规与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差异与冲突。
从一项实质性工作来讲,税务会计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财务会计的一个特殊领域,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并融入在财务会计之中的。而当税收法律法规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差异时,“企业必须针对这些不一致保持一份专门用于纳税目的的税务会计记录”(罗伯特.N.安东尼),我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从这些规定来看,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差异和冲突是客观存在的,而处理这些差异和冲突,却需要运用税务会计专门的理论和方法。
税务会计在协调处置税收法律法规与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差异与冲突时,并不要求企业在财务会计的凭证、账簿、报表之外再设一套除纳税申报表之外的会计账表。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一般不必专门设置税务会计机构,但可以设置专门的工作岗位;对于大型企业来说,应当设置专门的税务会计机构或税务管理部门。
税务会计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学科,与财务会计一样,也应有其核算对象、目标任务、基本前提、一般原则等概念框架。
税务会计的对象
税务会计的对象是税务会计的客体。是指纳税人因纳税义务的产生而引起的税款确认、计量、缴纳、补退、减免、处罚等经济活动以货币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资金运动。主要包括:
(一)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一一收入》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按企业从事日常活动的性质不同,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收入按企业经营业务的主次不同,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所实现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实现的收入。
作为税务会计对象的收入,是一个包含内容往往比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更为广泛的概念,一切能够提高企业纳税能力的收入,都应当计入收入总额。收入是企业资金运动的终点,也是下一次资金运动的起点。企业的商品资金转化为货币资金,既包含了用于补偿已消耗的各项成本费用,也包含了实现的税金和利润。因此,收入不仅可能是流转税的计税依据,也可能是计算所得税的前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税法上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如政府预算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非营利公益组织的非营利收入等,也是税务会计的对象。
(二)成本费用
成本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与管理过程中所耗费的全部资金支出。它既包括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也包括企业管理、投资筹资等其他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具体分为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营业)费用和财务费用,广义上的成本费用,还包括营业外支出和各种损失。
成本费用主要反映企业资金的垫付和耗费,是企业资金的补偿尺度。一定会计期间的成本费用总额,与同期收入总额配比计算,可以反映企业盈利和劳动生产率水平,同时也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基础。
(三)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是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的利润总额进行的分配。收益分配的主要对象是国家、企业和职工,其中分配给国家的部分,主要是通过税收的形式来实现的。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国家依靠政治权利进行征税,并投入国家建设和社会事业,就是国家通过税收收入来参与国民经济分配与再分配的。因此,对企业收益的正确计算和合法分配,不仅关系着职工的个人利益和企业发展,更关系着国家税收安全和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
(四)税款缴纳与税收优惠
由于各税种在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征收方式等税制要素上的差别,对每个税种的会计处理也有所不同,企业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正确进行税收与会计核算。
税收的减、免、退、抵、返等税收优惠,是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每项税收优惠,都有严格的政策规定和法律依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与其缴纳税收一样,会引起企业的资金运动,因此,企业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需要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
此外,企业支付的税收滞纳金和罚款,也属于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
税务会计的目标任务
税务会计的目标任务是向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税务决策的会计信息。
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国家机关和税收征管部门、投资人、债权人、经营者、管理者等。
(一)依法纳税,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税务会计要以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在财务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正确进行税款确认、计量、申报、缴纳等相关税务活动的会计处理,及时填报纳税申报表,足额缴纳税款,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有效的税务会计信息。
(二)正确核算,协同财务会计处理
税务会计既要以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又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正确作出差异调整分录和在财务报告中准确披露相关的税务会计信息。它与财务会计互为依存、互为补充、互为完善关系。财务会计要符合会计准则和制度规定,要保持其稳定性和规范性;税务会计要以税收征管法和实体法为依据,要保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两者作为企业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密切配合、协同一致,才能更好的实现企业目标。
(三)优化方案,有效进行税收筹划
财务会计需要为投资人、债权人、经营者服务,税务会计同样需要为其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信息,但税务会计涉及与纳税相关的特定领域。在这个特定领域,要服务服从于企业发展的总目标,那就是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因此,税务会计有着其特有的目标任务,那就是优化选择纳税方案,有效进行税收筹划。实现这一目标任务,需要企业做好对多种纳税方案的事前税负测算,优化选择;事中跟踪评估,适当调整;事后全面分析,指导决策。
税务会计的基本前提
财务会计核算有四大的基本前提,即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税务会计在同样适用财务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同时,有着其特殊性。
(一)税务会计主体
税务会计主体也就是纳税会计主体,即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并享有纳税人权利的实体,包括单位和个人(法人和自然人)。正确界定税务会计主体,就是要求每个纳税会计主体应与其他纳税会计主体分开,保持符合税法要求的会计记录并填报纳税申报表。
一般情况下,纳税主体就是税务会计主体。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主体不一定是税务会计主体,如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时,纳税人是纳税主体却并非税务会计主体,而作为扣缴义务人的企业单位才是这一纳税事项的税务会计主体。
财务会计主体是财务会计为其服务的单位或组织,会计处理的数据和提供的财务信息被严格限制在一个特定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经营单位之内,典型的会计主体是企业。在一般情况下,财务会计主体也是税务会计主体,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财务会计主体不一定是税务会计主体,比如说,税法规定不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就不是纳税会计主体,但却有可能是财务会计主体。
(二)持续经营
持续经营前提意味着企业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将实现它现在的承诺,如延期缴纳税款到期将会缴纳入库、递延收益在将来被征收企业所得税等。持续经营假设,也是所得税递延与转回、亏损前溯或后转,以及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处理暂时性差异进行所得税跨期摊配的前提条件。以折旧为例,它意味着,在缺乏相反证据的时候,人们总是假设该企业将在足够长的时间内持续经营和赚取收益并转回暂时性纳税差异。
(三)货币时间价值
资金在其运动过程中具有增值能力,这是由货币的时间价值决定的。同样一笔资金,不同时间具有不同的价值,这一基本前提已经成为税收立法、税收征管、纳税人选择税务会计计量属性和方法的立足点,它深刻揭示了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内在动因,也同时说明所得税会计中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纳税调整的必要性。
(四)纳税年度
纳税年度是指税法规定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起止时间。如我国税法规定,纳税年度是指日历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企业的实际经营期限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年度的确定,是正确核算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车船税等按年纳税各税种的前提条件。
税务会计一般原则
税务会计依存于、协同于财务会计,因此,财务会计中总体要求原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原则、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原则等,基本上均适用于税务会计。但税务会计又分离于、独立于财务会计,它与税法有着特定的必然联系,税收理论和税收立法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税务会计。根据税务会计特点,结合财务会计原则与税收原则,体现在税务会计中,其一般原则归纳如下:
1.税法遵从原则
税法遵从原则也称税法导向原则。税务会计应以税法为准绳,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的基础上,以税法为判断标准对涉税事项进行确认与计量,履行纳税义务,寻求税收利益。该原则体现了“税法至上”,税法优于会计法规等其他普通法规。
2.与财务会计协同原则
由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密切关系,税务会计一般应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只有当某一事项按会计准则在财务报告日期确认以后,才能确认该事项按税法规定计量的应纳税款;按会计准则在财务报告日期尚未确认的事项可能影响到当日已确认的其他事项的最终应纳税款,但只有在根据会计准则确认导致征税效应的事项之后,才能确认这些征税效应,这就是“与财务会计协同原则”,具体包括:
(1)对于已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全部事项的当期或递延税款,应确认为当期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2)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计量某一事项的当期或递延应纳税款,应确定当期或未来一定期间应付或应退的所得税金额;
(3)为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不预期未来一定期间赚取的收益或发生的费用的应纳税款或已颁布新税法、税率变更的未来执行情况。
3.应计制修正运用原则
各国早期的税法都是按照实现制原则计税,因为他体现了“现金流动原则”,该原则是确保纳税人有能力支付应纳税款而使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基础。目前,实现制仍然在部分小企业、非营利组织和个人的某些事项纳税申报与处理中有所体现。但是,实现制毕竟不符合现代财务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因此,应计制更多的被用于税务会计对应纳税款的确认、计量之中。
应计制体现在财务会计中也称权责发生制,但应计制在被用于税务会计时,与财务会计上的权责发生制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的:第一,应考虑税款支付能力原则,使纳税人在最有能力支付时支付税款;第二,确定性的需要,使得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具有确定性。第三,保护政府税收收入。例如,在收入的确定上,应计制的税务会计由于在一定程度上需要考虑支付能力原则而必然包含着一定的收付实现制的方法。而在费用扣除上,财务会计采用稳健原则列入的某些估计、预计费用,在税务会计中则是不被接受的。税务会计更多强调“该经济行为已经发生”的限制性条件,从而起到保护政府税收收入的目的。
由此可见,税务会计是有条件地接受应计制原则,或者说是对应计制原则的修正运用,体现了税收的实用主义。在美国税制中,有一条著名的税收定律,即克拉尼斯基定律,它可以充分说明修正的应计制原则的“真谛”: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立即得到确认,而费用永远得不到确认,税务当局可能会基于保护所得税的目的而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法;反之,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永远得不到确认,而费用立即得到确认,税务当局则可能会不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法。这种原则在税务会计实务中的具体运用如:如果纳税人采用应计制,对其取得的一次性资产租赁收入,税务当局允许其将全部租金收入计入当期应税收入;如果纳税人采用实现制,对其发生的一次性资产租赁费用支出,税务当局则不允许其一次扣除,而要求企业将租金费用资本化,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
4.历史(实际)成本计价原则
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按照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进行会计处理,既有利于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存量计量,也有利于对收入、成本费用、收益的流量计量,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财务会计中,该原则有一定的局限性,它不能准确反映资产的现时价值,需要通过提取资产减值准备等对历史成本进行修正。但在税务会计中,除税法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必须遵循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以保证其可确定性和可验证性。
5.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即是有用性原则。财务会计的相关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税务会计的相关性,除了体现有用性以外,还体现在所得税负债的计算上,是指纳税人当期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其取得的收入相关。
6.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是财务会计的一般规范。税务会计上配比原则,是支持“所得税跨期摊配”的重要理论支撑,“所得税费用”观认为,企业根据一定期间内具有所得税意义的收益
来计算确认的所得税,符合财务会计上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所得税费用应与税款支付的时间不相关。
7.确定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是指在所得税会计处理过程中,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在应税收入与可税前扣除费用的实际实现上应具有确定性,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上确定的。
8.划分经营收益与资本收益原则
税务会计中,需要严格划分经营收益与资本收益,因为两者有着不同的来源,也担负着不同的纳税义务。经营收益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获得的收益,通常表现为现金流入或其他资产的增加、负债的减少等,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个部分,其应纳税额一般按正常税率计征。
资本收益是指在出售或交换税法规定的资本资产时所得的利益(如投资收益、出售或交换有价证券取得的收益等),资本收益的课税标准具有许多不同于经营收益的特殊规定。因此,需要遵循两类不同收益的合理划分原则。
9.税款支付能力原则
税款支付能力不同于纳税能力。纳税能力是指纳税人应以合理的标准确定计税基数(税基),相同税基的纳税人,应负担同一税种的同等税款,因此,纳税能力体现的是合理税负原则。税款支付能力体现的是企业现金缴纳税款的能力,企业在确认、计量、报告税务会计事项时,应尽可能选择保证税款支付能力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在投资模式、销售策略、资金结算、融资方式的选择上。
10.合理筹划性原则
税务会计既要保证依法正确计算税款、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又要善于利用经济、税法、会计等政策,尽可能合理筹划、择优选择纳税方案,通过合理节税,降低企业纳税成本,争取企业利益最大化。
税务会计计量属性
会计计量是为了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财务报表而确定其金额的过程。如果说会计确认是定性问题,那么,会计计量、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都涉及定量问题。而定量问题涉及计量模式,计量模式即计量单位与计量属性的不同组合,计量属性是指所计量的某一要素的特性方面,如桌子的长度、铁矿的重量、楼房的高度等。计量属性反映的会计要素金额的确定基础,我国财务会计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明确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五种计量属性。
税务会计计量属性源于税法,但没有哪个国家的税法象财务会计那样在一个规范性文件(如基本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概念框架、原则公告等)中集中阐明其计量属性,而税务会计计量属性既实际存在,又有别于财务会计。因为无论哪个企业在进行涉税事项处理时,势必需要象财务会计一样,对税务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因此,需要认真研究税法、正确理解税法,从税法和会计协同统一的角度,去归纳、提炼出既不违背税收立法精神,又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计量属性。
目前,我国税务会计学术界基本认同“以历史成本为主,以重置成本、现行市价为补充,在特定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的组合计量模式。
1.历史成本(实际成本)
历史成本,又称实际成本,是指企业取得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均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强调:第一,其计算时点是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而不是企业取得以后持有期间的价值。第二,企业取得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强调的是现实性,即使是企业取得资产时应当负担的支出,如果企业最终没有兑付这种义务性支出,其“支出”也不能包括在历史成本之中。
历史成本是在特定环境和时点下,企业为取得某项资产所实际发生的支出,其金额是既定的、固定的。而且作为资产最初的计税基础,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否则会侵蚀税基。但企业的资产可能会在企业长期存在,持有期限较长,在持有期间,资产会因各种原因而发生增值或减值,对此,税法保留了一定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2.重置成本(现行成本)
重置成本又称现行成本,是指按照当前市场条件,重新取得同样一项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金额。在重置成本计量模式下,资产按照现时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税法中的重置成本含义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相同,只是使用范围、内容略有不同。税法仅限于在特定情况下允许企业采用重置成本计量属性,如对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计量、对盘盈资产的计量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中规定,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其中“重置成本”的具体运用是:对旧房及建筑物,按转让时的建材价格及人工费用计算,建造同样面积、同样层次、同样结构、同样建设标准的新房及建筑物所花费的成本费用。
3.现行市价
现行市价是根据目前公开市场上与被评估资产相似或可比的参照物的价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格。按税法规定,对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以及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时,应按现行市价确认其计税基础。实务中,对现行市价的确定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方法和顺序依次采用:
第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第二,按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第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其中,“成本”以企业历史成本计量,“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统一规定。
4.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即脱手价格。公允价值的本质还是市场价格,这个市场价格,可以理解为熟悉情况的双方,在计量日有序交易条件下达成的价格。当企业以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收入时,其金额的确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它既适用于关联方,也适用于非关联方。
税法中的公允价值,与企业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市场法”基本相似,它是基于相同或可比资产的市场交易而产生的价格。市场法主要是指市场的价格信息,即在公平交易市场有序交易中可以观察到的相同、相似或者可比的资产价格。如果在活跃市场上能够观察到这类信息,应尽可能用它来估价。市场价格被认为是公允价值的最好反映,因为一个公开市场上价格通常被认为是公允和可接受的,相对而言也是容易得到的。这种方法是站在销售方(卖方)的立场上,利用已被市场检验的实际交易价格来判断和估计计量对象的市场价格,因此,被认为是公允价值最为直接和最具说服力的获取方法。
涉税会计信息与纳税会计信息
财务会计必然包含涉税会计信息,包括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交税费期末余额、支付的各项税费、收到的税费返还等基本涉税信息,这些涉税信息是财务会计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务会计主要提供纳税会计信息,包括企业纳税申报、税款计算与缴纳、税收减免退抵补等,它与财务会计中的涉税会计信息互为映衬,是财务会计信息的必要补充。
由此可见,财务会计中的涉税会计信息与税务会计中的纳税会计信息是两类会计信息,两者有一定的必然联系,但具体内容不同、作用目的不同,究其原因是两者的会计目标不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两者分属不同的会计处理系统,它们不能互相取代,但却互为补充,在企业税务管理、、财务分析、税收筹划、风险识别及防控、投融资决策时需要综合考虑、结合运用。
对于信息使用者而言,不论是财务会计信息使用者,还是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同样不能将单一会计信息作为信息的唯一来源,也不能将涉税会计信息等同于纳税会计信息。
原创 胡吉宏 胡子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