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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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政策多变,更新可能不及时,本资料仅供参考。

一、客户应提交的单据

1、卖出外汇申请书。

2.境外机构设立的境内分支、代表机构提供有效注册登记证明;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华侨提供侨务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其他境外个人提供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

3.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4.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非居民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购买现房及二手房的,应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产权登记证明文件)。

5.如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审核要点及提示

1、银行应将非居民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外汇资金结汇后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或二手房转让方的人民币账户,不得为其办理境内原币划转。

2.外汇按揭贷款购房和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购房后结汇履约还贷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的审核要求执行。

3.境内代表机构经常项目账户资金不得结汇购买商品房。

4.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境内商品房,其中一方为境内个人,另一方为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三、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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