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业务问答51--55
51、对外投资利润汇回入哪类账户?
答:根据《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文)的规定,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可以汇入其经常项目外汇外汇账户或直接结汇。
52、境内 A企业向境外B企业出口货物,能否签订三方协议,由境外非关联方C企业替B企业支付货款?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经常项目交易(含货物出口)的跨境收支应符合真实性和一致性,因此不能代为支付货款。
53、外债余额不为零能注销么?
答: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的规定,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债务人不再发生提款时,债务人才能按规定在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注销手续。
54、中外合资企业,外方用于增资的美元资本金全额到账,使用一部分后,剩余部分未使用。企业终止经营,申请注销登记和清算。可否参照其分配决议及清算报告,剩余未用完资本金一部分原币汇回境外股东,一部分结汇划转给中方股东,如可以结汇划转中方,是否需要另行审批?
答:中外合资企业终止经营前,应按规定履行清算程序,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应按股东实际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属于外方的部分可以汇出境外,属于中方的部分划给中方。如果剩余资产本身是外币资本金,可以通过意愿结汇结成人民币存放于结汇待支付账户,之后划给中方股东,以上业务都由银行直接办理,无需外汇局另行审批。
55、中外合资企业利润分配时,三金的提取比例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答: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二)略;(三)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