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外汇业务问答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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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移居国外并获得移居国永久居留权的境内个人,其如出售在取得移民身份前购置的国内房产,所得款项该如何办理购汇和汇往境外的手续?

答:根据相关规定,其可以申请“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移民转移是指从中国内陆移居外国,或者赴港澳台定居的自然人(以下简称移民),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前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年第16号)以及《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版)》的有关规定,该项业务由移民原户籍地外汇局负责审批,具体可以联系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咨询办理该项业务需要准备的材料并着手办理,基本本材料如下:

一、 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1)申请人如为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籍公民的,应提供:①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居住国颁发的外侨证等有效身份证明;②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

(2)申请人如为取得外国公民身份的,应提供:①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护照);②申请人在境外定居的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②港澳居民来往内陆通行证或者特区护照。

(4)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①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②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三、申请人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申请人拟移民转移财产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的,需提交以下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只需声明来源源。

(1)对个人薪酬所得(包括工资和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等)应提交有关收入来源证明。

(2)对经营收入(包括私营业主、企业个人股东、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所得)提交个体户经营收入申报表、股权证明或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以及能证明收人来源的材料,如企业财务报表、企业董事会分配决议等。

(3)对资本所得及变现:①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提交存款证明,股票、债券开户及交易记录。②财产租货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等应提供:a.财产租赁、转让、特许权使用的合同或协议。b.房屋产权证。c.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偶然所得(包括合法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及其他财产或收人,需提交真实交易记录证明。如移民转移财产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下的,则无需提交以上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只需声明来源即可。

四.主管税务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五.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外籍人士存取外币现钞有每日限额吗?

答:外籍人士存取现钞与境内个人政策一致。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提取外币现名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出此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提钞用途证明材料等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个人身份证明及外汇局签发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个人办理提现业务。

3、非居民从境外公司收款未超五万美元,需审核什么资料?

答:对非居民境外个人的收结汇管理,主要是在结汇环节审核人民币用途,收汇环节无需审核材料。

4、银行个人账户可否接收美元?

答:个人外汇账户分为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个人外汇结算账户以及个人资本项目账户。其中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经常项目非经营性收支,在账户收支范围内可合法收汇。本问题中,需要了解收汇的具体原因、业务背景等信息才能确定是否合规。

5、境内居民在境外购买保险,保险分红或利息可否划回境内个人账户?

答:目前,境内个人因到境外旅行、留学学和商务活动等购买的个人人身意外险、疾病保险,属于服务贸易类的交易,在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的框架下,允许和支持其所得划回境内。但境内个人到境外购买的人寿保险和投资返还分红类保险,均属于金融和资本项下的交易,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尚未开放。因此,涉及这些尚未开放的保险项目的分红或利息不能划回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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