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7.4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9.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2.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注销事项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3.清算审计报告。
审核原则
1.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其中一家境内机构向其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清算登记。
2.境外企业因清算需汇回资金的,在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或约定的一家境内投资主体)办理清算登记后,各境内机构可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手续等。
3.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涉嫌汇回非法资金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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