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点模糊的征求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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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模糊的征求稿
11月22日,教育部出台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并把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定于12月22日。一石激起千层浪,就像两个喜欢斗嘴的人,你反对我赞成,网上的互掐扯皮声阵阵,把一个教师的最基本教育手段和权力吵的沸沸扬扬。
我是赞成出台这项具有法律效益的文件的。但是,由于其中一些条文的模糊,让我也存在着一丝担忧,担忧其中度和量的模棱两可,等待学校的仍然会有无尽的纠纷和扯皮。就像我校正在采用的教官一样,明知道教官管理过当的情况在所难免,但我们仍然要坚持实行。由于现在的学生和家长很多缺少对老师的敬畏之心,再加上目前学校的惩戒权力过于软弱,学校以及老师的威严几乎荡然无存。教官,刚从部队出来的训练有素的年轻人,对学生特别是对一些调皮的学生,具有相当的震慑力,为学校校园秩序的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保驾护航作用。目前出台的这项惩戒规则,我认为就像现在的教官一样,很多地方很模糊,也很容易擦枪走火,但是,它的震慑力也是显而易见的。不管它能够经受家长和学生的几级风雨,但它毕竟为学校教育撑起了一把法律的保护伞。
征求稿中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关于“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和强制措施”的规定。
关于一般惩戒:第三种惩戒方式是:适当增加运动要求。这个适当和运动很模糊,运动种类有那些?例如俯卧撑算不算。多少数量算适当?没有具体的规定,老师难把握,家长易发挥。第五种惩戒方式是: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暂扣不是没收,丢了咋办?第六种惩戒方式是:课后留校教导。不知留多久为宜?第七种惩戒方式是: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这个适当太模糊。它可以理解成学校的校规都可以当成法律,那么有此一条足矣,前面六条有点多余;也可以理解成部分校规可以当成法律,那么这个部分由谁来界定?不论家长还是学校都将是一件扯皮事。
关于较重惩戒:第一种惩戒方式是: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暂停的时间里,学生怎么办?回家还是在学校,在学校谁来管?第二种惩戒方式是: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这里的“公共服务任务”具体指的是哪些?第四种惩戒方式是: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隔离反省期间,如果出现意外,怎么办?第六种惩戒方式是: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又一个适当。
关于严重惩戒:第二种惩戒方式是: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学校法治副校长多由公检法部门人员兼任,让他们来参与,现实吗?第三种惩戒方式是: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这个专门的教育场所是什么?校内的,校外的,专业人员指的是谁?第四种惩戒方式是: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如果没学校接受怎么办?第五种惩戒方式是: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同上。
关于强制措施:教师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这里的“必要措施”具体指的是哪些?学生行为损害公共财物或者他人物品的,应当依法予以恢复原状或者赔偿。这里的“依法”由谁来执行,学校还是法律部门?
总之,虽然自以为有很多模糊的地方,但却真真实实地可以为学校撑腰、为教师壮胆,对当前的教育有着很现实的积极意义。下一步也许就是等到它真正定稿后,老师们应该认认真真地学习,让它真正成为老师们处理学生问题的法宝。当然,如果能够像配备统一的保安一样,有关部门能够给每所学校配备专门的校园惩戒法律顾问,那将更是学校教育的一大幸事。
期待征求稿早日定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