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个别外汇业务人员对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的业务管理和国际收支申报比较模糊,因此前几天修改补充了“一文收录海关特殊监管区收付汇业务政策及业务审核要点”一文并免费发出,但是,有好学者投诉,说免费文章破坏了付费阅读者的权益,因此删除免费文章,把相关修改补充的部分单独整理一篇发出!同时附上两篇附件原文。只要这几篇文章能够领会学透,那么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业务基本就掌握全面了!
(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申报主体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自贸区等境内特殊区域属于境内,在上述区域内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分别按照其注册地国家或地区和有效身份证件判断其居民/非居民身份。
1.区内与境外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机构应当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2.区内与境内区外,以及区内机构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机构、境内区外机构应当按规定填报境内收付款凭证。
若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货物资金收付,且货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应根据货物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时的交易性质进行申报。通常情况下应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但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的料件和出口制成品,应申报在“121020-进料加工贸易”项下。货物进出二线关境的涉外收付款,原则上应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如居民买入非居民拥有的存放在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货物(该货物为非居民调入境内,曾在一线报关但未发生跨境资金划转),并将货物运至境内区外,虽然该居民在货物从区内运至区外报关时申报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等,但该笔向非居民支付的货款仍应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附例: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口境物流货物”项下的几种情景!
1、A企业购买了境外B企业的货物,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后将该货物卖给境外企业C,A向B企业付汇,C向A付汇。2、A企业购买了境外B企业存放在境内保税仓库的货物,采用一般贸易方式报关,A向B企业付汇。3、A企业购买了境外B企业的货物,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后报关至境内,A向B企业付汇。4、保税区内A企业购买了境外B企业的货物,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后将该货物卖给境内企业C,A向B企业付汇需申报,C向A付款无需申报。
注意:此类申报,要选择“保税”货物,交易附言要带有“保税”字样。(文件依据:核查规则等)
附件:1、海关一线关境和二线关境的简要介绍
2、付费 一文收录海关特殊监管区收付汇业务政策及业务审核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