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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 人民币收付款申报实例
(2020年8月修改版)
目录
一、申报范围界定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汇发〔2019〕25号)将境内居民机构和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需要申报的人民币收付款限定为四种情形:三是代发工资类,四是涉外收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内的涉外收付款。第一、二、三种情形按交易性质界定,不限于发生在同一法人银行内;第四种情形以同一法人银行界定。“同一法人银行”是指同一银行系统,一家银行的总行、分行、支行和网点属同一法人银行。
二、非居民个人身份的认定
持有境外永久居留证、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的个人,认定为非中国居民。同时持有中国护照和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认定为非居民;对于不颁发永久居留证国家/地区,持有这些国家/地区颁发的五年或十年境外长期居留证的个人,可被认定为非居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不能作为判断其为居民依据,银行应请相关客户出示港澳居民来往内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认定其为非居民,或根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载明的港澳居民来往内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号码认定其为非居民。
三、其他业务提示
(一)银行和居民机构客户(申报主体)应关注资本项目、经常项目的管理规定。对于居民机构和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涉及资本项目管理、货物贸易进出口核查的人民币收付款,在实践中按以下原则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对于通过客户正常办理业务提交的资料能够判断出为资本项目管理或货物贸易进出口核查项下业务的,银行应提示客户进行间接申报。对于客户主动说明所办业务为上述业务并要求进行申报的,银行应指导其进行间接申报。当银行无法依据客户正常办理业务的资料判断是否属于上述业务、客户正常办理业务无需提交业务资料或客户没有主动申明属上述业务的,银行无需通知客户进行间接申报。(二)代发工资业务的国际收支申报主体是交易主体,也就是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居民机构。居民机构应向银行提供申报所需的信息和对方收款人的居民/非居民身份,以便于银行指导其完成申报;当基本户开户行与代发行不一致时,居民机构应通过其工资代发行办理涉外收付款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鉴于代发工资类业务具有性质单一、规律性支付的特点,居民机构可不用逐张填写《境外付款申请书》,通过向经办银行提交包含办理间接申报所需全部信息的纸质或电子“申报信息清单”办理间接申报,居民机构应提供准确的非居民雇员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银行应对居民机构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三)同一法人银行内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多具有单笔金额小、规律性支付的特点。对单笔等值5000美元(含)以下的人民币涉外收付款,境内银行可以逐笔申报,也可以按日将同一申报主体的涉外收付款按同一对手方国家/地区且同一交易性质进行分类汇总申报。交易对手名称可根据“国别名称”+“个人”字样填写,如交易对手为美国对私非居民,交易对手名称可填写“美国个人”。(四)境内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业务涉及经常项目、资本及金融项目相关管理规定,部分业务可能存在管理上限制。本案例仅就相关的间接申报原则进行说明,能否开展相关业务仍遵从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但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无论业务是否合规,均应根据真实交易性质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