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施行!《资源税法》思维导图来啦!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2020年9月1日
正式施行啦!
税小皖为您送上思维导图
一图全览《资源税法》
一起来看看!
这些问题也需要注意!
一、安徽省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税收优惠有哪些具体规定?
1.确定资源税税目及适用税率。在《资源税法》规定的164个税目及税率幅度内,结合安徽省资源税储存及开采情况,相应设立资源税税目87个,除原油、天然气、铀、钨、钼5个实行全国统一固定税率的税目外,明确了82个税目安徽省适用税率。
2.《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中,砂石、对外销售的石灰岩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矿泉水、自采自用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石灰岩,实行从量计征。
3.符合《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以下具体办法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允许按其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减征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3)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40%资源税;
(4)纳税人开采尾矿,减征50%资源税。
二、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如何确定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4.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5.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三、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如何申报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四、运杂费用在申报缴纳资源税时如何处理?
对于已计入应税产品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五、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哪些?
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