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检验行业监督('双随机、一公开') 检查重点与注意事项(第三部分)
特别注意:人员管理要求
(1)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检验检测机构 从业。员工签署仅在本机构从业的自我承诺声明;
(2)检验检测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知识和培训经历, 满足相关岗位要求;授权签字人具有满足规定要求的技 术能力。法律法规对检验检测从业人员有执业资格规定 或者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报告,授权签字人在其授 权范围内签发报告。
特别注意:人员资格和能力要求
l 检验检测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技能、知识和培训经历, 是 否满足相关岗位要求(法律法规对检验检测从业人员有执业 资格规定或者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l 检验人员是否持有与检验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机构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机构应在其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中规定保密 措施,保证检验检测活动中获得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不外泄(法律法规有规 定的除外)。 注: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 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特别注意:送检车辆管理
5.1一般规定
5.1.1送检机动车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a)车辆应清洁,无滴漏油(液)、漏电现象,轮胎完好,轮胎气压正常且胎冠花纹 中无异物,发动机运转平稳,怠速稳定,无异响;
b)车辆不应有与ABS.EPS及其他与行车安全相关的故障信息;
c)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不应有与电驱动系统、高压绝 缘、动力电池等有关的报警信号;(新增)
d)组成汽车列车的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应大于或等于挂车总质量,组成乘用车 列车的乘用车在设计和制造上应具有牵引功能;
e)集装箱车、集装箱运输半挂车不应载有集装箱,货车不应装载货物。
对达不到以上基本要求的送检机动车,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以下简 称“检验机构”) 应书面告知送检人整改,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l 送检车辆处置是否符合标准规定;
l 送检车辆是否有顶替或使用“值班箱、租用尾气后处理装置”等现象;
l 是否存在异常改变等情形。
l 检验检测机构对委托人送检车辆进行检验的,是否声明检验检测报告仅对 所检项目的符合性情况负责。
规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1)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实施检验检测活动。
(2)原始记录与检验检测报告具有可溯源性。
(3)纸质数据与电子存储记录是否一致;
(4)对能够自动保存电子记录或数据的仪器设备,是否按要求保存记 录或数据。
(5)报告、记录、委托书的时间是否真实可靠、逻辑关系合理。
(6)检验检测报告用语规范,依据明确;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7)被资质认定部门责令整改期间不得擅自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