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不疑”过时啦!企业核心人员商业秘密涉密管理指南![商业秘密专题100篇]|民商事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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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核心人员的涉密管理
编者注:本文摘自唐青林律师主编的《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出版)。
企业的核心涉密人员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1)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如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2)科研开发人员;(3)市场计划、高级营销人员;(4)处于企业重要岗位的其他人员,如总经理秘书、助理、公司法务、财物、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
企业的核心人员往往掌握着企业的重要商业信息。企业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其核心人员进行涉密信息的管理:与核心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与核心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权利人企业内部做好涉密信息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对核心人员进行商业秘密法律教育和保密义务培训。
企业的核心人员,如技术、研发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等作为企业的顶梁柱,往往掌握着企业的重要商业信息。对于企业的核心人员,让其知晓企业的商业秘密本是工作需要、不可避免,但如何实现对他们的有效管理、避免商业秘密泄密损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提到,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业余兼职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等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1988年1月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素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正确处理本职和兼职关系,不得在业余兼职活动中将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擅自提供给兼职单位,也不得利用兼职关系从兼职单位套取技术秘密,侵害兼职单位的技术权益。
可见,企业可以从下四个方面对企业的核心人员进行涉密信息的管理:
(1)与核心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根据涉密人员的不同类别,对涉密范围、涉密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并由相关人员亲自签字确认。企业可根据不同的涉密对象,对涉密人员给予一定的保密费,鼓励其自觉遵守保密协议。
(2)与核心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与保密协议不同,竞业禁止义务是禁止核心人员在职或离任的一定期间内、自营或者从事与本企业相同或近似、有竞争业务的工作,这句能有效地避免核心人员利用掌握的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3)权利人企业内部做好涉密信息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对于企业的涉密信息,按照用途和重要性,进行分类管理,并对涉密信息做到及时更新、归档。对于不同的涉密信息,均制定相应的查阅、交接手续,对于相关接触人员,做到“谁查阅,谁签字,谁负责”,从而将涉密信息进一步落实到个人,做到对涉密信息的有效管理。同时,这也是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的有效凭证。
(4)对核心人员进行商业秘密法律教育和保密义务培训。通过有关商业秘密法律知识的培训,从思想上牢固核心人员的保密意识,使广大职工增强法制观念、责任感、归属感,梳理保护商业秘密人人有责的思想,普遍提高保护商业秘密的自觉性。
作者唐青林律师简介
作者唐青林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十余年以来,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办理过大量案件,曾在最高法院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并获胜诉;论文曾发表在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商业秘密法律精解与百案评析》、《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等著作。多次就商业秘密问题接受人民网、知识产权报、科技日报等媒体采访报道。受邀在清华大学等高校或大型企业举办《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实务》讲座。
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师在商业秘密领域业务实践精湛,注重理论升华和经验的总结,在中国法制出版社主编出版了两本商业秘密专著,分别是《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2011年出版)和《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2013年出版)。欲购买该书,可以在当当或京东或淘宝购买。
商业秘密领域服务范围
在商业秘密领域,我们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包括:
(1)代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原告或被告;
(2)协助企业追究侵犯商业秘密人员刑事责任(指导组织证据、协助配合司法鉴定等关键步骤);
(3)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刑事辩护(根据案情组织有效的罪轻、无罪辩护证据和法律依据);
(4)为企业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体系(采取保密措施、预防商业秘密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