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再审被驳回后的救济途径——抗诉和复议申请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再审被驳回后的救济途径——抗诉和复议申请

2021-10-05 07:04·张灰灰zhy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当然,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均为公民的亦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如果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驳回,是否还有其他救济途径?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申请逾期而被人民法院驳回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是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为《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申请抗诉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根据这一条款,在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再审过一次之后,当事人唯一的程序权利就是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检察院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立案审查,审查期间为3个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2001)高检民发第4号规定,“为统一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案件的受理条件和抗诉标准,保证办案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你们在办理提请我院抗诉的案件时参照执行。

对下列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应不予受理: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法〔2001〕161号第14条“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二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01年的最高检司法解释和最高院的会议纪要均规定了要在生效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的两年内向检察院申诉。从法理上言,当事人仍应当在尽量短的时间内提出。民诉法规定了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期限为6个月,并通过提出抗诉条件的限定,为申请抗诉调协了先申请再审的前置条件,因此,在裁判生效之后的两年内提出,应当是比较适宜的。既然确立了“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断后”的顺位模式,那么就应该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上明确申请抗诉的期限,否则不利于督促当事人及时申请权利救济。

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是向作出生效判决的省检递交材料还是向生效判决法院的上一级检察院呢递交材料呢?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一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均有管辖权。”,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监督规则》第四章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如果A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A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此类情形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一般不会受理上述申请材料。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或驳回再审的通知书不属于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申请监督还是要向作出原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即北京市检二分院提出。

如果同级人民检察院不予监督受理的,应当怎么办?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检察院不支持民事监督申请决定有明显错误的,还可以向上级检察院要求复查。这一规定,为当事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多了一层保障。

根据新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检察院的不支持监督的额决定确有明显错误的,还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增加案件的反转机会。

以下为最新规定: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

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高检发释字〔2021〕1号)

第一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经初核,发现可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送本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处理: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五)有证据证明检察人员办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六)其他确有必要进行复查的。

  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后,认为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错误,应当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予以撤销并依法提出抗诉;认为不存在错误,应当决定复查维持,并制作《复查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复查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案件。

  对复查案件的审查期限,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但调卷、鉴定、评估、审计、专家咨询等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和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的审查期限,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能,施行法律监督,对于错误的、程序违法的法院判决或审判提出检察建议和抗诉,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自查纠错,公平公正公开的处理案件,做到有法可依,切实做到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人为因素干预司法审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错案改判,司法公正。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