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书|《附条件赠与合同律师见证书》
按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因此,为防止极少数受赠人违背道义良心,做出对赠与人不利的行为,赠与财产时可以在合同中附有条件。
本见证案中,赠与人薛某山将其名下房产赠与其子薛某亮,但同时约定:赠与人可在上述房屋内终身居住,受赠人依法履行对赠与人的赡养义务,关心日常生活,让老人健康幸福,安享晚年。
(2017)苏九律见字第 004 号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接受薛某山、薛某亮的委托,指派崔保华律师、潘磊律师助理就其订立《附条件赠与合同》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
兹证:
1、薛某山(身份证号:3423**********5410)、薛某亮(身份证号:3201**********1018)自愿于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在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巷16号)订立《附条件赠与合同》一份,该《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见证人:崔保华、潘磊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
附件:
1、《附条件赠与合同》一份;
2、录像光盘一份;
3、薛某山、薛某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5、房产权利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甲方:薛某山
乙方:薛某亮
见证人:崔保华、潘磊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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