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之议——税收征管法两前置修改之感
税案办的越多,对税收征管法第88条越来越感到后怕。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如果税局对你作出补税和缴纳滞纳金决定,你不服的,你得在15天内先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然后才能向上一级税局提取行政复议,复议后,才能向法院起诉,这就是著名的纳税争议两前置规定。但如果你没钱缴纳或提供税局认可的担保,那完了,基本上变成铁案了,翻不了身了。
而事实上,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补税和滞纳金金额都是千万元级别,甚至上亿元级别。一旦发生争议,当事人哪有这么多钱缴纳税款或能提供税局认可的担保?更何况只有短短的15天时间缴纳期限,而税局的决定又存在各种各样不合法的问题。但因当事人没钱,救济之门就此关闭。虽然实务中,我们常通过曲线救国的方式,但随之的问题是各地法院口径又不一致,不具有一招先吃遍天之神效。
也正是基于此,第88条的两前置规定被广为诟病:花钱买救济!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此外,它体现的是国库充足主义,而非纳税人保护主义,这与目前世界各国税收征管体现的纳税人保护主义精神不符。是故,该条款亟需修改。
嗟乎,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难于立良法,难于法之必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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