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如何处理?

导读:在建设工程中,因为各种原因,经常会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况,那么有哪些情形会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对工程价款又有什么影响呢?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上述第5种合同无效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具体规定了以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直接影响工程价款。《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果为建设工程,不可能返还,只能折价补偿。折价补偿应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即不论是合同的哪一方,均不能因合同被确认无效而获得超出合同有效所可能获得的利益。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和第3条,以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作为标准,对工程价款作出相应处理。

如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这是无效参照有效计算,该规定是“参照”而不是“按照”合同约定,关于工程价款的合同条款仍然是无效的。

如果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取决于工程修复后能否通过验收:修复后验收合格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价款参照合同约定;经修复仍不合格的,发包人可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案情介绍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十六冶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市华力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大宝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3年,大宝山公司将露天采场基建剥离工程发包给广东十六冶公司,双方签署《施工合同》。广东十六冶公司承包该工程后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深圳十六冶公司承包,深圳十六冶公司将工程中的土石方开挖工程转包给华力公司承包,签订《施工协议书》。

后因工程款争议,华力公司诉请深圳十六冶公司支付工程款和逾期付款利息,大宝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 ·

法院认为,《施工协议书》的效力,涉案工程由深圳十六冶公司分包给华力公司进行施工,属违法分包,所订协议属无效合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故参照合同约定计付工程款。一审、二审和再审均持以上观点。

结 语

以上就是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关于工程款的知识点及相关案例分享。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建设工程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建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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