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哥,我这边收到员工一张机票行程单,上面注明票价510,基金50,其他税费250,合计260元;打电话咨询12366,说是只认票价+燃油附加费;那我这个实付260,算进项用510来算,这,感觉有问题呢?请问我可以这样来算吗?这张行程单合计是260,但是票价510,合计比前面的金额大,应该是一张改签费的开的行程单。这个读者只支付了260的报销款,应该员工还有另外一张行程单用于报销改签之前的机票款。那么问题就落到了什么呢?落到了这260的改签费是否能计算抵扣的问题了。如果不是,自然不存在抵扣一说,增值税在管理上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就是直接用销售额*征收率计税,不存在抵扣一说,也不需要抵扣。这里假设这个读者的公司就是一般纳税人,所以按照图片yes的路径继续往下判断。当然,如果不是一般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那就按照图片no的路径走,那这个流程就终止了,结论就是不抵扣。增值税抵扣是凭票抵扣,没合法的抵扣凭证,你就是实际真实业务也是无济于事,用票把税管起来,这个手段非常符合国情,让下游去盯着上游开票,互相监督,只要你想和大型正规企业做生意,你就很难不开票走私账逃税,因为别人要发票啊。常见的就是专票,其他的图片上列示的也都是合法的抵扣凭证种类!能用行程单抵扣的那只有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发票这个类别上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政策上规定,航空公司逾期未消费的逾期票证收入也是按交通服务费缴纳增值税,所以理论上说改签费属于航空公司票价销售额的价外费用,也是票价的一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2021年3月18日12366纳税服务平台对问题“员工出差,机票退票费、改签费是否可以要求对方开具购货方为公司的专票?若是企业员工出差,取得电子客票行程单,行程单中单独注明了改签费,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列明的机票改签费,属于航空运输企业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范畴,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的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但是也有朋友认为,行程单只能按照票价加燃油附加费合计计税抵扣,虽然改签费实质是票价的一部分,但是由于其没有列明在票价上,而是放在了其他税费上面,所以不符合抵扣条件。我个人觉得,增值税的抵扣是非常严格的,不仅要看实质,还要看形式,比如取得合规的抵扣凭证,很多时候抵扣凭证是否合规还起到关键作用,既然行程单的抵扣就是要求必须是票价+燃油附加来计算,那就是按照规定来,你不按规定来抵扣就是有瑕疵的,有瑕疵就是有风险。改签费可以抵扣,要么你取得行程单,改签费直接单独列在票价上,你计算抵扣。要么你取得专用发票,勾选抵扣,至于这种情况,改签费放在其他税费栏次,个人觉得谨慎抵扣,没几个钱,更没必要冒险。至于读者说的,那我是否按照510来算进项,这个自然也是不可能的事情,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你这个票面是航空公司开票的习惯开了一个原来的票价在上面,实质你负担的就是260的改签费,你不能按510来计算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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