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失信行为约束必须“两手都要硬”

对失信行为约束必须“两手都要硬”


11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措施。会议要求,坚持依法合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规范和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有序健康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众所周知,按照去年8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一年来,在如何加强信用建设、惩戒失信行为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初步形成了对失信者的震慑效果,一些失信者在惩戒机制面前,主动采取了自我纠错手段,挽回了失去的市场信用,也得到了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认可。

这也意味着,在加快市场化步伐、加强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市场体制机制、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等方面,还是有许多工作可做、许多文章可写的。关键就看,如何找准目标、找对方向、找到切入点。只要目标和方向对了,就一定能够对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主体行为规范等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对失信行为约束惩戒方面,也存在着认定标准比较模糊、认定手段比较简单、惩戒有些失控现象,特别是认定和惩戒的范围,有被人为夸大和扩大的现象,导致被约束和惩戒主体出现了更为严重的问题,最终没有达到约束与惩戒的目的,没有产生预期效果。

我们说,约束与惩戒的目的,不是让失信主体灭亡,而是让失信主体能够自我纠正与规范,更好地为市场服务、为消费者服务,从而推动市场整体信用环境的改善。如果约束和惩戒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是为了把市场主体整垮、毁灭,那与约束与惩戒的初衷是不相符的,也是不利于经济社会稳定的。因此,在约束与惩戒市场主体失信行为问题上,应当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

从市场信用的角度来讲,对所有失信行为,都要一视同仁、严惩不贷。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要求,一项一项落实,一个一个约束,决不能让失信行为在市场蔓延,也决不能让失信者在市场获得不该获得的利益。尤其涉及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等方面失信行为,要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并通过政府职能部门、媒体、金融机构、执法机关等,实施联合惩戒、协调约束,决不让这样的失信者在市场招摇撞骗。要让这样的失信者从市场消失,让这样的失信现象,永远不要再在市场出现。因此,这方面的工作必须加强,不能有任何松懈、任何懈怠、任何麻痹,否则,后果难以设想。

同时,在如何认定失信行为、如何对失信者实施约束与惩戒方面,也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标准和要求,不能随意扩大范围、突破标准和采用过激惩戒政策。前面讲到,对于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等方面失信行为要严厉惩戒,但是,对这些行为的认定,也一定要严格把关,要掌握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不能随便扩容。一旦擅自扩大范围了,就会让那些本不该死的市场主体也死了,从而带来负面作用与效果。因此,在这方面也一定要慎重,要掌握好标准,做到既不放过严重失信者,也不过度使用失信约束惩戒手段,真正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约束也好,惩戒也罢,目的都是让企业行为更规范,让市场秩序更有序,让市场体系更完善。惩戒不到位与惩戒过度,都不是市场公平性的体现,也很难使市场失信行为消除。只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把约束惩戒失信行为的界限确定好、标准制定好、程序设计好、行为规范好,那么,才能让失信行为越来越少。特别是严重失信者,才会对约束与惩戒机制具有敬畏之心,才不敢为了一时利益做出严重失信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曾经表示,失信代价过低、惩罚过轻、传播少是目前失信问题高发、频发、复发的重要原因。因此,加大失信行为的约束与惩戒,是必须的,也是紧迫的。只有监管长出“牙齿”,失信行为才不敢轻易露头。同时,对主动纠错者予以鼓励,也是约束与规范失信行为必须做好的一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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