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草烟弹刑事法律风险预警

合规创新
合法创业
—— 精益辩护 石庭泽

今年8月末,我参加了深圳国际烟展的产业合规论坛。
在这次烟展上,看到一款新产品,行业内称为“本草”,这种产品和IQOS一样,也是HNB加热不燃烧,但里面不是烟草薄片,而是添加香料的茶叶颗粒。

这个产品思路并不是现在的创新。
2018年的时候,有些制药企业就曾经推出过“药烟”,用中药烟雾刺激人体分泌多巴胺,提供吸烟的愉悦感,既健康,又养生,听起来很美好。
但是中药的刺激实在是太缓慢了,远不如尼古丁来得快,消费者习惯了激烈的快感,对丝滑的享受,纷纷表示没感觉,结果没什么市场,之后也没推广开。
这种茶烟也一样,想要获得更大的市场,就要给消费者提供和香烟差不多的用户体验,那势必要推送尼古丁才行。

可问题是,如此一来,会不会被认定为烟草制品?也像卖IQOS一样被抓去坐牢?
出现这种担心和近年IQOS案件高发不无关系,让很多人产生了误解。
想要弄明白这个问题,首先要看IQOS为什么构成犯罪

我们都知道,销售卷烟需要办许可证,没有许可证就是非法经营。
至于IQOS是不是卷烟?这个问题曾经在法庭上,多次出现激烈的抗辩。
为此,2019年国标委批准修改了18771.2,重新规定了卷烟的定义。

以全部或部分烟草为原料,用卷烟纸或其他材料包裹后加工制成的,供人们燃吸或以其他方式抽吸的烟草制品,不包括雪茄烟。

从这个定义看到,定罪的重点不在于包裹加工的材料,也不在于点燃不点燃,而在于是否“以全部或部分烟草为原料”。
然而,IQOS的生产技术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我们怎么判断是不是以烟草为原料呢?答案是靠鉴定。

2018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了三个行业标准,通过烟草特征性成分,来确定是否属于烟草。
从标准的范围可以看到,行标适用于烟草特征性成分生物碱的测定。
但能不能通过鉴定一个产品含有烟草特征性成分就认定这个产品是“以全部或部分烟草为原料”?这个问题是刑事辩护的范畴,不在这里深入讨论。
我们能够确定的是:IQOS案件中,以此定案的不在少数。

那么
“茶叶颗粒 烟梗”这种本草产品,会不会检测出烟草特征性成分?答案是肯定的。
所以
生厂商在产品开发时一定要警惕
销售商在产品筛选时一定要专业

今年深圳电子烟展之后
天蓬造物作为国内首家低温本草集合店在深圳华强北开业。
品牌创始人不仅对产品品质要求严格,对法律合规也非常重视。
在渠道方面,不做走私烟弹,进口烟具都配有完税证明。
在合规方面,要求合作厂商出具检测报告,披露生产过程,参与研发品鉴。

“本草”烟弹具有HNB的存量市场和巨大的增量空间,陆续投入到这个行业的生厂商越来越多,各家的设计思路不同,技术工艺不一,品控良莠不齐。
作为销售商来说,要像天蓬造物一样,不仅要考虑市场推广,还要具备法律合规的意识和能力。

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裁判来看,“本草”烟弹刑事合规的做法,一定要限制在“茶叶颗粒 香料”或者“茶叶颗粒 尼古丁盐”的研发方向。
尼古丁盐广泛应用于雾化电子烟液,至今没有出现认定为烟草制品的案例,根据现行标准也不属于烟草特征性成分,符合刑事合规要求。

“本草”行业格局还没有像雾化烟那样出现一家独大的局面,“本草”行业更像一个蓝海,处于厂商开始竞争,渠道营利稳定的时期。
而机遇虽好,但风险并存,石庭泽律师郑重发布风险预警:
辨别产品构成,避免刑事犯罪风险
明确产品成分,避免行政处罚风险 
约定产销责任,避免民事纠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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