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墙云课堂 | 明代军事制度——卫所制度

明太祖朱元璋总结历史上众多朝代军事改革的经验教训,以屯田制为基础,创立了卫所制度。

据《明史·兵志》记载,“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旧制,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外统之都司,内统于五军都督府,而上十二卫为天子亲军者不与焉。征伐则命将充总兵官、调卫所军领之;既旋则将上所佩印,官军各回卫所。盖得唐府兵遗意。”

按照卫所制度的设立,明朝军队分为京军和地方军两大部分。京军即“上十二卫”,是专门负责守卫皇城的军队,由皇帝直接指挥。地方军分为都指挥使司(即都司)、卫、所三级。中央设五军都督府,掌管全国卫所军籍,其下是都司,都司下辖即为卫、所。设兵部负责征战。

遇到战事发生,由兵部上奏,请求派遣某一都督府的都督为总兵官,统领其他都司、卫、所士兵出征。战事结束后,总兵官交还印信,回到其原都督府,士兵回到原卫、所。这种“军不私将,将不专军”的制度限制了将帅的职权,避免了军权沦为私人势力,使军权集中于中央。

据《明史·兵志》记载,“天下既定,度要害地,系一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大率五千六百人为卫,千一百二十人为千户所,百十有二人为百户所。……”

卫、所分布在全国地势险要的地方,一府设所,多府设卫。每卫统兵5600人,长官为指挥使;卫以下分为五个千户所,设千户为长官,统兵1120人;千户所下面分为十个百户所,设百户为长官,统兵112人。

在卫所制度中,军户单独编户籍,代代相传,不能脱离军籍。同时,朝廷分配给各卫、所士兵一定数量的土地,实行屯田法,一部分士兵专务防守操练,一部分士兵则专事耕作,所收获的粮食全部供给军队使用,以实现军队的自给自足。

到明朝中期,屯田的收获大多被卫所军官侵夺,军士破产逃离卫所,屯田法遭到破坏。再加上缺乏战斗训练,仅供地主、军官役使,不能担任防卫职责,最终被募兵代替。

卫所制度模仿了唐朝的府兵制,又吸收了元朝军制部分内容,它不仅有效地防止了军队私有化;而且屯田的收获充当军粮,减少了百姓的军饷负担,还可以最大程度的保持军队战斗力。在明朝初期,卫所制度的优势得到了充分发挥。它使明朝在战争频发的时期,实现了战争和休养生息同时进行的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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