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汉让人搭车出车祸遭索赔,法院:“好意同乘”减责三成

宁波奉化区的八旬老汉刘某骑电动三轮车让人免费搭乘,未料发生事故导致搭乘者十级伤残,刘某被诉至法院遭索赔20万余元。

9月23日,从奉化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依据民法典新增条款“好意同乘”,酌定减轻被告30%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老汉承担70%的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刘某常常开着自己的电动三轮车穿梭在大街小巷回收废品,生活自给自足。一天,刘某来到小范家回收废品,听说小范要去厂里上班,二话不说要将小范顺道带去。小范上车后与刘某并排坐在三轮车副驾驶位置,一路上刘某驾车速度较快,在行驶至一岔口处右转弯时,车子右后轮碾压到绿化坛边沿导致车辆侧翻。刘某被甩出去只受轻微伤,但小范被压在车下腿部严重受伤。经治疗,小范的右踝关节功能部分丧失,达到伤残十级标准。后小范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0万余元。

庭审中,刘某表示是好意顺路带上一段,反倒被索赔20万,表示不能接受。小范也为难,因事故无法正常行走,家里本不富裕,又因治疗花费了许多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无偿搭载原告小范,双方之间形成好意同乘关系,被告作为驾驶员应当承担保障同乘者即原告的人身安全的义务,好意同乘者不因其无偿搭乘的行为失去法律保护。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被告无偿搭载原告的行为,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予以肯定与倡导,对其适当减轻赔偿责任,不但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社会伦理价值观。结合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法院酌定对被告减轻3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的70%合计132836.38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0000元后,尚应支付122836.38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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